南水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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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838040证券简称:南水股份主办券商:南京证券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正券法)、非上参众公司监皆理办法、挂牌 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一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

2、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优先股等)募集资金。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

3、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放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4、。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主办券商查询或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 以终止该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投向变更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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