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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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文件行政2010263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现将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学生收费暂行办法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年12月31日印发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收费政策依据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普通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 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收费组成及计收方式 学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学费及住宿费。本办法所指的 学费为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

2、分学费组成专。业学 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住。宿 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学年计收。第三条 学费计费依据(一)学分学费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 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 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 收学分学费。转专业、转学(转入、)休学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异 动前所学的课程,除按异动后人才培养方案充抵相近、相同课程后 仍有多余课程学分不能充抵的,不退还学分学费。(二)经批准转学或参加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学习

3、的学,校可以采 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双,方已互收学费的,学校收 取专业学费,免收学分学费;双方互免学费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 并按充抵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三)课外教育学分免收学分学费。课外教育学分充抵课内学分 的,收取学分学费。(四)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课程或辅修专业、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不再加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 取学分学费。修读教师教育辅修专业、教师教育双专业双学位免收学 分学费。(五)对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的,重修学分 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六)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 一学期毕业的,减半

4、收取一年专业学费。学生延长学习时间(离校后 申请重修)的不收取专业学费。(七)参军入伍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费结算 学分制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年 40 学分标准预收。学生如有改、补、退选课程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改、补、退手 续。学生在每学期第八周前核对、确认本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 以此为据收取学分学费。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 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 额

5、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 第五条学生缴费注册(一)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足额预缴学费及住宿费。 学院凭计财处提供的已缴费名单或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理注册 手续后的学生,方可选课参加教学活动。(二)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学辑学 两周内提出学费缓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计财处备案后 可先予注册。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贷款及资助金额足 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待贷款及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计财处先予扣取 所欠学费及住宿费;如贷款及资助金额不足以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的 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费及住宿费。第六条 欠费管理未及时提出学费缓交申请或虽

6、提出学费缓交申请但未被批准而 未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的视作欠费行为。学院对欠费学生不予办理注 册手续,暂停其选课资格,其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 以相应的学籍处理,且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评先等。计财处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统计各学院欠费情(况扣除已批 准缓交学费的部分,)对欠费率达应收学费、住宿费总额2.5%的学院 缓拨下一年度的各类经费。第七条 学生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 等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的,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 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 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学生学习

7、和住宿时间的起始 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 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 个月,不足30天的按1 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除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 居住的,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由学院负责审批 报学生处、研究生部、宿管部门备案。对学期中途提出校外居住申请 的学生,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 宿费。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缴清所有学费与住宿费的学,校提供成绩 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十条 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 法

8、执行。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学费按学年制 收取;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课程进修班学费由,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收 取。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1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收费 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2008 年颁布的温州大 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行政200899号)同时废止。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附件:温州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依据附件温州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依据序 号收费项 目执行标准(元)收费依据学费1学分制 专业学 费普通艺术类专业学费4000元/生 /学年浙价费2007313号表演、导演、摄影、音乐指挥二 业学费:6000元/生/学年浙价费2007313号师范类专业学费:1000元/生/ 学年浙价费2007313号其他非师范类普通专业学费: 1400元/生/学年浙价费2007313号2学分制 学分学 费所有专业学分学费:75元/学分浙价费2007313号二住宿费1全日制 在校生 住宿费改建4人房:1000元/生/学年浙价费备200641号改建6人房:750元/生/学年浙价费备200641号新建4人房:1200元/生/学年浙价费备200641号新建6人房:1100元/生/学年浙价费备20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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