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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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I1.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2. 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1.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一全国最高立法机关2. 典型代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法制定时间: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

2、12月29日修订,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地位: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主要内容:会计法主要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岀了详细规定。4.注册会计师法【历史进程】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第13号主席令颁布,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主要内容: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以及与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会计行政法规“XXX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1.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注意】国务院一一全国最高行政机关2. 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3. 典型代表: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一“XXX办法”、“XXX准则”、“XXX制度”、“XXX规范”1.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

4、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2.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3.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I号一一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

5、是会计法律(法律效力最高)、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次之)和会计规章(法律效力排第3)。提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内容。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统驭着所有具体准则。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国务

6、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一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一一分级管理。(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1.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2.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

7、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二)会计市场管理1.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2.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3. 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

8、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3)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4)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四)会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晋J会计师專勢

9、所执业质量的检查L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

10、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岀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基本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I1.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

11、,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2.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1)为自己进行的行为(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2)为他人进行的行为。【例1-5】提示关键字:涂改手段(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

12、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第四节会计监督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单位內部会计监督亠-一內部监督企计监督T疏府监督1社会监督Ji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3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

13、岀的规定,主要包括:(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二)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三)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记记账人员宵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翻憐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互分离、相互制约;制釣2.

14、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41对I计资料|期进行内部审计肆(四膵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她责作出处理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41对I计资料|期进行内部审计肆(四膵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她责作出处理3.财产清查明确。1.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15、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方式;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票据的概念、种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行为、签章、记载事项及丧失的规定;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1. 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一一银行【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2. 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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