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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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合同法律依据 是最新的劳务合同法律依据,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 分享。 篇一 :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大陆在新时期第二次 重大转 型中出台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继发生于 30 年前的 第一次重大转型 (即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为中心)之 后,于近几年启动的第 二次重大转型(即经济建设为中心转 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转 型内容多元,利益矛盾复杂。在 此大背景中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不仅面临着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之间、不同企业群体之间、不同劳动 者群体之间的利 益冲突,而且面临着既对原型利益格局不可避 免的路径依 赖,又要顺应新型利益

2、格局的走向的两难选择。因 而,劳 动合同法中出现了一些需要在适用中协调的歧义性、矛 盾 性问题。为此,本文试图探讨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则。 一、 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中的特别法与一般法(一)一般界定标准和依据 法理上的一般法思想汇报专题与特别法,在我国立法 法 第 83 条中称之为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在罗马法 中则表述 为个别法 ” (ius singulare )与共同法 (iuscommune)。 一般认为,对某 一般规范加以变通的个别 规范,即由于特殊原因而 表现为一般规范之例外的个别规范 , 为特别法,如允许赠与之规定为般法,而禁止夫妻之间赠 与之规定为特别法。与此相对应,在狭 窄的例

3、外范围之外而 被适用的一般规范为一般法。 学理上对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界定,有三种解释 : 其一是根据 法所调整 的空间范围、对象(或主体)范围以及事项范围,即 法的空间效力、 属人效力以及属事效力进行区分,认为一般 法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 法律规定,特别法是法律对于特殊地 区、特殊人员、特殊事项做出 的专门规定。其二是从法的时 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以及属人 效力范围区分 , 认为特 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 空间或特定主 体的法律规范。其三是依据法的效力的四维观, 从法的对 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四种范围进行区 分, 一般法是指在时间、空间、对象以及立法事项上作出

4、一般性 规 定的法律规范 , 特别法则是与一般规定不同的适用于特定 时间、特定 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 法律规范。 比较而言,上述第三种解释更为全面、合理。 (1) 依属人效力, 就 同一问题或事项 , 普遍适用于一般人的法律规定是一般法 , 而仅适用 于特定人的就是特别法。如失业保险条例范文 TOP 100第 6 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 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前两句是一般法,普遍 适用于所有企事业 单位的劳动者,而最后一句则是仅适用

5、于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特 别法。 (2) 依法律所规范的行为范围 , 规范一般性行为的是一般法,而规范一般性行为中某一类或 某几类特殊行为的规范为特别法。如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 姻、收养、监 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就是说,合同法适用于一般性的合同,是一般法;而对于具有身份性的合 同则适用特别法。(3)依法律的时间 效力范围(尤其是溯及力问题),在某个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律规范是特别法。如刑法第12条中,在法不溯及既往 的一般性规定之外,关于新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 的适用新法的

6、规定即属于关于刑法时间效 力的特别规定。 第四,依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只在特定地域适用的 法律规范 是特别法,如选举法中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 选举的特别规定。(二)跨越劳动法部门的界定1、民法具有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地位民法作为私法,将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视为平等主体,给予平等(同等力度)的保护和充分的契约自由;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视为强弱不同主体,通过限制契约自由,给劳动者以偏重保护。在此意义上,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及其中的合同法构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即使在劳动合同法被纳入民法体系的德国、意大利等 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合同法也属于特别 私法。在我国,尽管劳动法和劳

7、动合同法还未将民事雇佣关系纳入调整 范围,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均未对民事雇佣关系做 出明确规定。 由此并不能否定民法对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地位。 劳动合同毕竟具有 合同属性,民法中关于合同运行的一般规 则,当然可适用于劳动合 同。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虽然规 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但也不能据此排除 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可适 用性。因为劳动关系虽然具有人身性 , 但只是劳动组织意义 上人身关系,范文写作不属于婚姻、收养、监 护之类的身份 关系。2、商法中含有劳动合同的特别法 无论在民商合一还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中,商法相对于 民法都 处于特别法地位。而

8、在商法与劳动法之间,商法中含 有关于特定劳 动关系的规定,例如,海商法关于船员劳动权 利义务的规定,公司 法关于公司高管劳动权利义务的规定。 这相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法,处于特别法地位。(二)劳动法部门内部的界定1、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这是因 为:( 1)劳动法是基本法,劳动合同法作为单 行法律仍遵 循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其对劳 动法的细化和补 充规定,因无冲突而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 法的问题。 (2) 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 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故劳动合同法就体制性或技术性规则对劳动法做出 的突破性规定,是对劳动法

9、的原规定的替代。 这是新法 替代旧法的关系,而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3) 在劳动 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被劳动合同法扩大后,这两部法 律的适用范围具有一致性。故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 同的一 般性规定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之间,无 所谓特别法与 一般法的问题。2、 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法界定 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最全面的写作站因不同法律条文各 自的适 用范围不尽相同,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法包括一下内 容:( 1) 依对事效力来看,就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特别 事项作 出的特别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特别法,包括规范特 殊劳动关系的 特别法规范和对于劳动合同特殊事项的特别 规定。例如劳动合同 法中

10、关于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第 2 款关于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等。这些规定都是 就劳动合同特定事 项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特殊事项所作的特别规定, 都属于劳 动合同的特别法。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中关于劳 务 派遣、非全日制工的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 其 他章节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2)依对人效力来看,就劳动合同特殊主体所作的特别规定 属于劳 动合同的特别法,既包括关于特殊劳动者所作的规定 , 也包括关于特 殊用人单位所作的规定。例如,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11、就事业单 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所作的特别规定;劳动 合同法第 47 条所规定 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中, 关于高薪劳动者 的经济补偿实行双封顶的规定。(3) 依空间效力来看,就特定地域范围内劳动合同的法律适 用所作 的特别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特别法。这包括民族区域 自治地区或经 济特区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不违背劳 动法、劳动合同 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基本原则 的前提下,对于劳动合 同法或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变 通性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 经济特区法规,在其适用地 域范围内具有劳动合同法的特别法 地位。(4) 依时间效力来看,就特定时间范围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作的特 别规定属于劳动合同的特别法规范。例如,劳动 合同法中对于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依然存续的劳动合同 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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