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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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一、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第

2、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第六条 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

3、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和湖南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

4、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九条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

5、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SS为必测项目)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

6、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第十条 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制定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

7、急预案,应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地

8、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第十五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

9、营单位的运行绩效。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七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

10、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责任。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

11、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小城镇污水处理特点及需要探讨的问题一、小城镇的重要战略意义1、小城镇一般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具有一定的人口、工业、商业的聚集规模,是当地农村、社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并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由于小城镇与周围村庄关系密切,所以也常简称“村镇”。2、城镇化

12、是指农村向城镇逐步转换的过程。由于产业活动的转移,小城镇交通条件的改善,居民对居住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等原因,使大城市中心区吸引力不断下降,导致经济活动和人口不断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及城镇迁移和扩散。从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趋势看,集中趋势向分散趋势的趋向越来越明显。加速小城镇建设已成为客观需要。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19782000年建制镇由2178个增至20312个,目前各种规模和性质的小城镇已近48000个。随着“新农业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小城镇建设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一个大战略,”;国家在“九五”“

13、十五”期间都将发展小城镇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实施。小城镇已由原来的“大问题”,逐步发展成为“大战略”“大前途”,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二、小城镇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及迫切性1、小城镇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小城镇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镇人口不断集中,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城镇污水排放量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过去“重建设,轻环保”的旧观念,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远远落后于城镇建设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无序乱流,不仅直接污染了小城镇自身生态环境,而且造成了河湖水体的严重污染,已成为区域性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同时,由于小城镇紧临农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药及化肥等面源污染也极为严重,均对小城镇

14、饮用水安全和居民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制约了经济发展及城镇可持续发展。2、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如前所述,小城镇在城镇总数中所占比例大,且呈分散型,是继大中城市污水治理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有关资料介绍太湖流域建有不同规模的7座污水处理厂,而该流域内的小城镇就达978个,并且分布范围很广。如果只注重大、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而忽视数量多、分布广的小城镇的污水治理,其结果必然是太湖流域污染防治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有关报导,预计今后我国70以上的生活污水将来自城镇及小区。由此可见小城镇的污染治理关系到我国环境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也是非常有前途和极具生命力的。三、

15、小城镇污水处理特点及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将处理规模分为五类,其中V类为15万吨/日。本文将其定位于规模小于2万吨/日,重点是2000吨/日5000吨/日。1、主要特点 人口少,用水量标准较低,污水处理规模小; 产业结构区域特定差异、受雨季影响及用水量时变化系数较大,因此污水水量、水质变化大; 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经济承受能力弱,可供选择的适用技术少; 由于处理规模小而造成工程建设费及运行费用过高; 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经验严重缺乏等。2、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小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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