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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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养殖工程合作协议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第二条 合作经营工程座落地址:电白县 镇 。第三条 合作经营工程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开展。第四条 合作经营工程是由 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工程承当责任。合作工程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 工程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工程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第六条 工程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第三章 工程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工程合作人共 个,分别为:1、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2、

2、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3、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4、 ,住所在 ,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 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 合作工程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工程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第九条 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 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工程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合作工程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

3、进步监视,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在合作工程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二在合作工程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工程承当债务;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机密;五支持合作工程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工程业务开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当违约责任。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出资或局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

4、的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工程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 合作工程的机构及产生方法、职权、规那么第十四条 合作工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工程最高权利机构。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合作工程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合作工程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合作工程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合作工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股东向股

5、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合作工程合并、分立、变更合作工程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合作工程协议书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工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工程形式以及修改合作工程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合作工程设执行董事 名,不设董事会。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

6、为合作工程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三制订合作工程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合作工程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合作工程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合作工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合作工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制订合作工程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十制订合作工程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一

7、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那么。第二十四条 合作工程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合作工程的消费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施行股东会决议;二组织施行合作工程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合作工程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工程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工程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工程的财

8、务。二不得挪用合作工程资金借贷给别人,不得将合作工程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合作工程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工程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工程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工程全体股东所有。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展交易活动。四除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工程机密。五执行合作工程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工程章程的规定,给合作工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合作工程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9、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合作工程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工程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展监视;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工程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第八章 合作工程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 合作工程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一合作工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二合作工程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

10、送交各股东。三合作工程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工程法定公积金,合作工程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工程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合作工程法定公积金缺乏弥补上一年度合作工程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合作工程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合作工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四合作工程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工程的亏损,扩大合作工程消费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工程资本。五合作工程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九章 合作工程合并、分立第二十九条 合作工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

11、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合作工程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合作工程如吸收其他合作工程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工程解散。本合作工程如与其他合作工程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工程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合作工程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工程或新设的合作工程承续。二合作工程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合作工程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工程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工程承当。第三十条 合作工程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作工程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 合作工程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 合作工

12、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合作工程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作工程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第三十二条 合作工程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合作工程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工程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合作工程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合作工程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三条 合作工程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工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 合作工程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工程终止。附 那么一、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全体股东签字后之日起生效。二、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经全体股东开会决议通过的补充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并执行。四、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协议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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