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31285141 上传时间:2022-09-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要点新规(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 市 公 司 股 东减 持 实 操 要 点上市公司董监高适用围1、上市公司现任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2、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和届满后离职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所持股份。3、董监高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合规减持股份实操要点。4、董监高不是大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且拟减持的股份属于特定股份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减持特定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情型1、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

2、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因其他重大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包括当年新增股份)。5、 董监高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6、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不减持并在该期限。7、窗口期(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3、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特别提示: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在窗口期,也不得卖出证券事务代表、董监高所任职公司股份。可减持股份数量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以上年末其所持的股份为基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注: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限制。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方案,

4、并予以公告。2、事中披露(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3、事后披露(1)应当在股份减持方案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2)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

5、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目前只需事后披露:(1)董监高应当自减持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展公告。(2)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回购事项,董监高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离职董监高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在细则发布前(即2017年5月27日前)离职的,离职后的减持行为不适用细则有关董监高减持的规定,但仍为大股东或者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细则的相关规定。(二)董监高在细则发布后(即2017年5月27日后)、

6、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1、按其原任期时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适用围1、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适用本局部实操要点,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3、大股东担任其所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操要点。不得减持的情

7、形(一)以下时间段,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分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大股东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4、大股东拟减持的股份在限售期;5、大股东承诺一定期限不减持并在该期限。(二)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2

8、、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三)以下时间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卖出股份(深交所上市公司适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可减持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的数量(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大

9、股东集中竞价减持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假设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假设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二)大宗交易方式1、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10、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2、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假设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假设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三)协议转让方式1、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11、90日,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出让方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假设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且转让标的为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协议转让后6个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四)赠与方式1、大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参考本局部之二(三)2。2、大股东减持采取赠与方式,且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参考本局部之二(三)3。(五)司法强制执行、

12、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方式1、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参考适用本局部之二(一)。2、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参考适用本局部之二(二)。3、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参考适用本局部之二(三)2。4、大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采用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标的为特定股份的,参考适用本局部之二(三)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13、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方案,并予以公告。2、事中披露(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大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2)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到达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就该事项作出公告。(4)通过竞价交易每减持5%或减持至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

14、报告期限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3、事后披露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方案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二)大宗交易方式1、事前披露上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暂无事前披露要求,大股东有承诺的除外。深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按以下规则分板块适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承诺的要同时遵守承诺:(1)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6个月通过大宗交易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到达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公司

15、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登载提示性公告。(2)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登载提示性公告:预计未来6个月出售股份可能到达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最近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深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大宗交易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登载股份减持方案公告:预计未来6个月出售股份可能到达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最近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