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31279267 上传时间:2023-01-1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73.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市

2、、县( 市、区 ) 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县( 市、区 ) 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5(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

3、投入。第八条市、县( 市、区 )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九)指导、检查、监督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 ) 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二)采集流动人

4、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 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

5、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

6、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 ( 市、区 )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

7、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六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 居) 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

8、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三) 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第十九条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9、第二十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 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 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 结婚证 ;(三)女方户

10、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第二十五条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 借 )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村 (居) 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

11、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一) 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 ; 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 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第二十八条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

12、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村(居) 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 1 万元以上 3

1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 市、区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由县( 市、区 )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由县( 市、区 )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 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6 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2013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猜你喜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