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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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池政办200433号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政府保障粮食安全的主动权,根据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 粮食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二、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池州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由市粮食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农委、物价局、工商局、技术监督

2、局、农业发展银行、广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具体负责粮食安全的报告、监测、调查和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全市性粮食不安全的确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异常波动,大米库存量急剧下降且得不到及时补充,确定为粮食不安全。全市性粮食不安全(包括突发事件)依势态轻重分为预警、紧张、紧急三种状态。 预警状态:市场粮价突然或持续上涨,市场大米日销量异常增大,全市商品库存量(原粮,下同)降至25000吨以下, 市场供应紧张,群众心理不稳定等。 紧张状态:市场粮价暴涨,商品库存量降至10000吨左右,发生抢购现象,部分供应脱销等。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没有缓解,而且情况日渐

3、严重, 粮食市场急剧动荡。 四、应对全市性粮食不安全的措施全市性粮食不安全状态一旦出现,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即组织协调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应对。 (一)预警状态市粮食局负责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将监测点的粮油商品供应、库存、价格情况向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分析事发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密切注视粮食市场动态;组织大米加工,及时补充粮食库存。市工商局负责派员临时进驻粮食批发市场,采取措施,限量外流, 保证市区粮食市场供应。 市物价负责跟踪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搞好价格监管。 (二)紧张状态 1、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市粮食局负责收集和掌握全市

4、粮食供求、库存情况和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加强对全市主要粮食市场和集贸市场粮食价格的监控,定期向市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照指挥部部署,组织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全力投入粮食加工(若国有企业粮食加工能力仍不足,可提请市政府指定社会其他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组织粮食经营企业和个私粮商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并积极向产区采购粮食;请求动用储备粮,加大粮源投放,缓和粮食供求(首先请求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不足时,提请市政府紧急报告省政府,请求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乃至国家储备粮)。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周边省市县及本地粮食市场价格的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走势;根据市场粮价波动情况,适时向上级

5、提出实施价格干预的书面报告,积极做好实施价格干预的各项准备工作。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取缔各种非法粮食经营,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安排警力,维护发生粮食抢购地区的社会秩序,并对市区粮食供应送货车辆提供交通方便。 3、确保粮食采购应急资金筹措到位。市农发行负责保证粮食采购所需信贷资金的供应。 4、市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保证粮食调运和加工的用电需要。(三)紧急状态 除迅速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市

6、政府宣布全市粮食供应进入紧急状态,并对粮食实行专营,严格管理粮食市场。各级政府负责多渠道组织社会粮源调运、粮食加工,确保军需民食。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迅速实施经批准的粮食价格干预措施,对市区人口口粮实行限量限价供应。市公安局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区域实施治安管制,防止出现动乱局面。在粮食安全出现异常情况下,新闻媒体要发挥好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粮食政策、粮食形势和粮食供应措施,防止出现抢购现象,安定人心,稳定社会。五、粮食安全应急工作的法律责任对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粮食安全应急工作中,不执行粮食调拨令、不接受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调拨和加工任务的; 2、在粮食安全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 3、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粮食安全应急工作中,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地方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池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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