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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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为切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工作,不断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E办发2010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工作目标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

2、中的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优化市场秩序,提高配送集中度,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目标考核、诚信体系和市场清退制度,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及其它各方当事人。三、公告方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ppt:/)发布。第二章企业资质与信息管理一、建

3、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具体要求以公告为准。配送企业资质信息面向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二、入库原则凡欲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自主申报。只有通过资质审核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才能获得在辽宁省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资格。三、入库条件(一)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二)报名开始前2年内:1. 药品配送企业无销售假劣药记录;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无不良记录;2. 无被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库记录在案的、被列入国家或

4、省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3. 无被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无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四、信息库管理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第三章配送关系的确立与变更一、原则(一)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虽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虽、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二)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三)不断提高配送集中度,全省按14个地市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二、配送关系的确立(一)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

5、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虽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配送关系变更(一)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变更。(二)配送关系变更须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同意,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

6、方可变更。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形成配送的,可经生产企业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变更。(三)对于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原来承担配送的品规,由相关中标企业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优先选择配送率高的企业替补。四、配送要求(一)配送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二)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供应保障。(三)药品和耗材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和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四)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和医用耗材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按标准保

7、护措施进彳了包装,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完好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五)不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考核一、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考核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配送企业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药品、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分别进行考核。(一)组织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定期分级考核工作机制。对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8、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二)考核指标与方法按季度、年分别考核。考核指标分为客观考核指标和主观考核指标,由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按季度自动生成。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配送到位率)/2。配送及时率=(配送金额及时率+配送包装数虽及时率)/2;配送金额及时率=按要求及时配送的累计金额/医院订单累计金额x100%配送包装数虽及时率=按要求及时配送的累计包装数虽/医院订单累计包装数fix100%注:统计时间开始时间为医疗机构订单下达时间,截止时间为医疗机构入库时间。配送到位率=(金额配送率+包装数虽配送率)/2。金额配送率=医疗机构的实际入库金额/医疗机构的采购金额X100%包

9、装数虽配送率=医疗机构实际累计入库的包装数虽/医疗机构订单下达的累计包装数虽X100%主观考核由医疗机构对每次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伴随服务情况评价汇总生成。每次配送验收后,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当次配送伴随服务情况,分别用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种不同的档次作出评价。配送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相关机构复核后书面答复相关企业,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三)考核结果使用中标结果或挂网结果开始执行的第3个月开始考核,当季综合配送率低于85%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

10、位、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2次及以上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并限期改正。1. 中标品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配送率和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生产(配送)企业予以警告。全年综合配送率综合配送率低于80%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4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在辽宁省的配送资格。2. 一个配送周期内无任何配送记录的不得参加下一轮配送企业报名活动。3.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综合配送率将作为下一轮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重要评审指标。(四)企业的违约违规处理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虽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

11、(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消承担配送业务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该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三次发生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产品。医院因配送不及时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如果发生下列条款第

12、10、11款行为的,直接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不能直接配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指定配送企业的。1. 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2. 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3. 不供货、不足虽供货、不及时供货,被医疗机构投诉并经核实的。4. 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产品,被投诉并经核实的。5. 擅自以高于中标价或挂网成交价的价格供货的。6. 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7. 擅自向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的。8. 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的。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10. 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11

13、.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监督管理职责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配送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配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加强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的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药购销诚信记录;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履行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

14、度,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职权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n进行监督管理。(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违法行为。(四)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药品和耗材配送活动。(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对配送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六)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

15、对配送企业资质等资料审核,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采购和配送平台;建立并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经商请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发布有关配送信息和变更数据;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回款、考核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第五章附则一、本办法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二、配送企业的管理、考核、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的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发布。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公告(通知)的方式发布,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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