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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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担保合同负债篇一:担保公司财务处理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 负债财务担保合同H予以确认,借记一银行存款H等科目,贷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 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2. 担保期间内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 费收入,借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贷记一担保费收入H科目。 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 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 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一财务担保合 同H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3. 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 责任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 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 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 记一担保费收入H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 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 有负债(

3、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 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若被 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 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 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 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按实 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一银行存款II,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 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 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 损失

4、。现举例说明如下: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 保企业于2007 年 8 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 1000万元, 2007年9 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1)8 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 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银行存款 120贷:预收担保费 120(2)9 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 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借:预收担保费 120贷:财务担保合同 120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 (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3)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

5、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 企业采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确认担保费收入):借:财务担保合同10贷:担保费收入10(4)2007 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 万元。此时保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 700 万元。此 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高于担保收 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借:应收代偿款 700业务及管理费 220贷:财务担保合同 920(5)合同期满前每月末确认担保费收入:借:财务担保合同 10贷:担保费收入 10同时,应按 CAS13 号和 CAS14 号两项金额中较高者对财务担 保合

6、同H进行后续计量,若客户经营状况未发生好转,贝U:借:业务及管理费 10贷:财务担保合同 10(6)该担保业务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被担保人于 2008 年 6 月提前清偿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 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一次性冲销。借:财务担保合同一一财务担保准备金 1000贷:应收代偿款 700业务及管理费 280担保费收入 20 债务到期时,客户全额还清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 (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 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一次性冲销。借: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1000贷:应收代偿款 700

7、业务及管理费 300 债务到期时,客户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至 担保企业实施代偿期间,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整一财务担保合 同H余额。若此期间客户部分偿还债务500万元。借:财务担保合 同财务担保准备金 500贷:应收代偿款 500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则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 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II 金额一次性冲销,公司代偿 500 万元时,借:财务担保合同 500贷:银行存款 500 若最终通过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等措施,实际收回40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贷:应收代偿款 200业务及管理费 200 篇二: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

8、计处理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 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财政部早在2005 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 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 确规范的一财务担保合同II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N0.22)有关规定 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N0.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 点。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

9、念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IAS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 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二、准则对一财务担保合同I的基本要求CAS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 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II。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一财务担 保合同II。对一财务担保合同H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N0.22第五 章一金融工具计量I做了如下规定:CASNO.22第三十条规定:一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I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10、第23号一金融 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 取费。因此,财务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该项规定与IASNO.39的规定一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 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I及一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 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I别无二 致。CAS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 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

11、摊销额后的 余额。H参照IASN0.39的规定:一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照以下两项金额孰高 者确定:根据IASN0.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确定 的金额;初始金额减去根据IASN0.18收入确认的累计摊销 额。可以看出,两者规定也基本一致。三、一财务担保合同H的会计处理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核 算如下: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 负债一一财务担保合同H予以确认,借记一银行存款H等科目,贷 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 载金额计入或

12、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2. 担保期间内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 费收入,借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贷记一担保费收入H科目。 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 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企 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扣 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 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3.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 保责任应将与该担保有

13、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 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 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 记一担保费收入H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 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 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若被 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 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或

14、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 将与该担保有关的一财务担保合同H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 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一财务担保合同H科目,按实 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一银行存款II,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 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 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 损失。现举例说明如下: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 保企业于 2007 年 8 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 120 万元,担保金额 1000 万元,2007 年 9 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1)8 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

15、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万元,下 同):借:银行存款 120贷:预收担保费 120(2)9 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 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借:预收担保费 120贷:财务担保合同 120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 (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3)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企业采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确认担保费收入):借:财务担保合同 10贷:担保费收入 10(4)2007 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 万元。此时保 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 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700 万元。此 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高于担保收 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借:应收代偿款 700业务及管理费 220贷:财务担保合同 920(5)合同期满前每月末确认担保费收入:借:财务担保合同 10贷:担保费收入 10同时,应按CAS13号和CAS14号两项金额中较高者对一财务担保合同H进行后续计量,若客户经营状况未发生好转,贝U:借:业务及管理费 10贷:财务担保合同 10(6)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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