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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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 -08-19 15:03: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摘要:为指引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足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布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结执行职务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条 宗旨和效力1.1为指引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足发挥律师在公司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

2、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引性意见。本指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第2条 合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合用本指引。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合用本指引。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与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

3、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规定其参照本指引执行。第3条 有关制度制定3.1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有关制度。有关制度涉及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悲观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承当制度等。3.2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有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有关制度。3.3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

4、师个人,应当参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4条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4.1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适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阐明状况:4.1.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4.1.2曾被吊销有关专业执业证书;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1.4人民法院觉得的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她情形。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也许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

5、债权债务关系;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4.2.3目前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2.4目前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4.2.5人民法院觉得也许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她情形。4.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也许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4.3.2目前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

6、档管理人员;4.3.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3.4人民法院觉得也许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她情形。4.4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觉得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她情形:4.4.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惩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4.4.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4.4.3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4.4.4因不合适履行职务或者回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因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

7、日起未逾3年;4.4.5缺少担任管理人所应具有的专业能力;4.4.6缺少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4.4.7有重大债务纠纷;4.4.8浮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当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4.4.9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4.10人民法院觉得也许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她情形。4.5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觉得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她情形:4.5.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4.5.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惩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4.5.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

8、过错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5.4因不合适履行职务或者回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因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4.5.5缺少担任管理人所应具有的专业能力;4.5.6缺少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4.5.7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5.8因健康因素无法履行职务;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4.5.10有重大债务纠纷;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4.5.12人民法院觉得也许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她情形。4.6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用公示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4

9、.7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阐明状况。4.8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阐明状况。4.9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与否批准债权人会议申请的阐明,并陈述其因素和理由。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

10、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送自己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管理人印章、账户和档案等,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阐明工作进展状况。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有关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状况的询问。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第5条 管理人团队的人员构成、分工和调节5.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

11、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种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状况予以拟定和调节。5.2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筹划的制定。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5.4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5.5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因此外的人员。5.6因参与人民法院采用公示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商定。5

12、.7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团队有规定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规定办理。第6条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6.1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有关事务,切实防备法律风险。6.2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注重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减少共益债务。6.3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6.4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她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她不

13、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6.5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其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第7条 管理人的补偿责任7.1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当补偿责任。7.2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导致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7.3管理人聘任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第二章 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8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14、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布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9条 印章刻制和使用9.1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9.2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9.3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并按

15、规定使用印章。第10条 开立管理人账户10.1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献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10.2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10.3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10.4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第11条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11.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此项准备工作涉及但不限于:11.1.1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状况;11.1.2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理解与接管有关的状况。11.2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涉及但不限于:11.2.1债务人的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11.2.2债务人的钞票、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11.2.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11.2.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她印章;11.2.5债务人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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