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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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方法2006-1-102002年7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签署的第22号令,明确指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方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年内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平安质量许可制度实施方法?同时废止。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平安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平安,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平安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

2、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平安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1、承压蒸汽锅炉;2、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

3、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医用氧舱。本方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方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本方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制造许可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

4、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四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四保证产品平安性

5、能符合中国平安技术法规的根本要求。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平安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平安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平安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平安技术标准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

6、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平安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平安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

7、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平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持证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制造产品种类、级别、工程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

8、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许可证。第二十条 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持证制造企业的变更报告,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决定,并通知该企业。第二十一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方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平安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第二十三条 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

9、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平安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当;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平安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当。从事平安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性能监督检验规那么?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平安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平安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第五章 罚那么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行政处分规定?实施处分。第二十六条 制造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暂停使用?制造许可

10、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应撤消?制造许可证?:一产品出现严重平安质量问题的;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三拒绝或逃避接受产品平安质量监督检验的;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第二十七条 制造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消?制造许可证?: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第二十八条 对被撤消?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第二十九条从事平安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方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第六章 附那么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督检验规那么?根据本方法另行制订发布。第三十二条 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审查、监督检验费用。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平安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平安附件的制造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03年1月1日起实行。1993年12月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平安质量许可制度实施

12、方法?同时废止。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

13、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许可,而不需定级别。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备 注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 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14、低温气瓶等C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4、球壳板制造工程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

15、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附件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制造地址经审查获得以下产品的制造许可:授权签发人: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至: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平安监察机构全称 芈蚈薁肈莀蒁衿肇肀芄螅肆膂葿蚁肅莄节蚇肄肄薇薃肃膆莀袂肃芈薆螈肂莁莈蚄膁肀薄薀膀膃莇衿腿芅薂螅膈蒇莅螁膈膇蚁蚇螄艿蒃薃螃莂虿袁螂肁蒂螇螁膄蚇蚃袁芆蒀蕿袀莈芃羈衿膈蒈袄袈芀莁螀袇莂薆蚆袆肂荿薂袅膄薅袀袅芇莈螆羄荿薃蚂羃聿莆薈羂芁薁薄羁莃蒄袃羀肃蚀蝿罿膅蒂蚅罿芈蚈薁肈莀蒁衿肇肀芄螅肆膂葿蚁肅莄节蚇肄肄薇薃肃膆莀袂肃芈薆螈肂莁莈蚄膁肀薄薀膀膃莇衿腿芅薂螅膈蒇莅螁膈膇蚁蚇螄艿蒃薃螃莂虿袁螂肁蒂螇螁膄蚇蚃袁芆蒀蕿袀莈芃羈衿膈蒈袄袈芀莁螀袇莂薆蚆袆肂荿薂袅膄薅袀袅芇莈螆羄荿薃蚂羃聿莆薈羂芁薁薄羁莃蒄袃羀肃蚀蝿罿膅蒂蚅罿芈蚈薁肈莀蒁衿肇肀芄螅肆膂葿蚁肅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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