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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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26号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各证券发行人: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现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0年版指南同时废止。2013年版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扩大指南涵盖的产品范围。增加私募债、创新型封闭式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权益分派业务的相关规定。二、增加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为落实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2、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在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的业务办理流程中规定上市公司应每月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款和明细数据,分步代扣代缴税款。三、明确规定我公司可合理安排权益分派的权益登记日。我公司审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申请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权益登记日。四、增加上市公司提交承诺的要求。为防范代派现金红利资金不足的风险,若上市公司选择自行向部分股东派发现金红利,需提交相关承诺。五、增加债券回购质押库中质押券利息(本金)到账日的规定。六、明确冻结股份可参与配股。股份冻结不影响股东认购配股,其可通过托管券商参与认购。七、明确其他业务处理方式。包括B股自派范围

3、的选择、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零碎息处理、QDII型LOF场内份额的现金红利派发等内容。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二一三年九月四日附件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第一章 业务概述4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6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6一、办理流程6二、注意事项8三、收费标准9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11一、办理流程11二、注意事项12三、收费标准13第三章 基金管理人分派现金红利14一、办理流程14二、注意事项16三、收费标准16第四章 债券发行人派息及兑付17一、办理流

4、程17二、注意事项18三、收费标准18第五章 咨询电话及附件19一、咨询电话19二、附件20附件1上市公司承诺20附件2权益分派申请表21附件3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2附件4关于权益分派退款账户的通知24附件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25附件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26附件7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27附件8封闭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8附件9开放式基金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29附件10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红利分派申请表30附件11企业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31附件12公司(私募)债券派息(兑付)申请表32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3年版)第一章 业务概述一、根据

5、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以及证券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协议,证券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二、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B股、传统型封闭式基金、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公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参照本指南执行。三、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由本公司登记存管部统一受理。证券发行人的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红股、公积金转增

6、股本登记(以下统称“送转股”)、现金红利派发及派息兑付。四、权益分派前,A股、基金和债券发行人需申请权益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B股发行人需申请最后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如遇到R日或T日与相关规则或业务安排有冲突,本公司与发行人协商后确定;若协商未果,本公司有权不接受发行人的权益分派申请。五、证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办理现金红利分派或派息兑付业务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手续费及现金红利款全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若发行人未能按时汇付上述款项或因权益分派期间自派账户卖出股份等行为,导致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代派现金红利资金不足额的,本公司将立即暂停实施该笔权益分派业务。本公司将书面通知发行人应

7、补交资金金额,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说明权益派发延迟、暂停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行人承担。六、发行人向个人、证券投资基金送红股、派发现金红利,应遵循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的规定,分步代扣代缴税款。七、发行人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于发行人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权益派发业务中的纠纷及其他后果,由发行人承担一切责任。八、本公司派发A股红股、A股现金红利、债券利息时,为发行人计算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8、)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RQFII)的所得税金额。本公司派发B股现金红利时,为发行人计算个人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金额。发行人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税比例依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1第二章 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第一节 上市公司送转股及分派现金红利一、办理流程上市公司在R-5日(B股为T-5日)之前,登录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网址为https:/ 提交申请及上传相关材料上市公司根据发行人E通道相关业务提示,在线填写权益分派业务申请,并上传股东大会决议和权益分派议案等相关材料。若上市公司直接向部分股东自行派发现金红利,需上传上市公司承诺(附件1)(二)发布权益分派公告本公

9、司审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申请时,根据业务安排情况确定股权登记日。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公告模板供参考,上市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或补充内容,但不可删减。上市公司须及时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办理对外发布公告事宜。A股公告应在R-3日之前、B股为T-3日之前对外发布。(三)接收付款通知上市公司接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确认。(四)付款A股上市公司必须在R-1日16:00前,B股上市公司必须在T-1日16:00前,根据本公司付款通知的要求,确保款项汇至我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在上述汇款的截止时点确认上市公司汇付的款项足额后,实施权益分派业务。A股、B股上市公司送(转

10、)的股份,由本公司分别于R+1日和T+3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通过本公司派发的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资金账户,B股则为T+3日,再由结算参与人划入股东的资金账户。(五)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等A股上市公司可于R+1日,B股上市公司可于T+3日后登录本公司发行人E通道接收权益分派结果报表、退款通知、扣税明细等相关报表和R日的股东名册。派发现金红利的A股上市公司可于R+2日后在指定的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派发现金红利的B股上市公司可于T+4日后在指定的退款账户中查收退款。本公司将在权益分派完成后向上市公司寄送手续费发票,请上市公司注意查收。(六)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

11、款和明细数据对于后续阶段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款,本公司于每月初第四个工作日开始,将上月累计个人转让股票时代扣成功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登陆发行人E通道接收代扣股息红利税款明细,供向当地税务机关报税时使用;可在发行人E通道接收代扣股息红利税款失败明细,供追缴税款使用。(七)申请调整股权激励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存在股权激励计划,需要调整股权激励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应在权益分派后向本公司申请。二、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派发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也可以自行派发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剩余的委托本公司代派。A股上市公司可以在按“股份性质”或“股东账户

12、”中,选择一种方式自派;B股上市公司只能按“股份性质”自派,且发起人股和高管锁定股份只能自派。 (二)上市公司选择向部分股东自派现金红利的,应已征得所有自派股东关于由上市公司直接为其派发现金红利的书面同意,且自派股东均已保证在上市公司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R日期间,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的股份不减少。若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的股份减少导致本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资金不足,上市公司股票需于R+1日停牌,并刊登现金红利延迟到账公告。同时,上市公司须于R日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向全市场发布现金红利延迟支付通知。 (三)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A股的R日和B股的T日必须是同一天。 (四)B股的T

13、+3日不能为香港公众假期。 (五)A股上市公司应确保申请日至R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限、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六)每10股送(转)的股数或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最多为6位。例如:每10股送0.123456 股。 (七)送转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派发现金过程中产生不足1分的零碎息,退回上市公司。(八)上市公司申报的退款银行账户在接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款期间,若发生注销或变更,应及时重新申报。(九)在权益分派时,若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票,上市

14、公司应主动向本公司说明该账户股票是否参与权益分派。(十)尚未开通发行人E通道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邮寄或传真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材料包括:权益分派申请表(见附件2)、分红派息公告(见附件3)、股东大会决议;退款账户通知(见附件4)。三、收费标准(一)A股、B股的送转股登记费按所登记的送(转)股份面值收取,5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0.1,登记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二)A股、B股派息手续费按派现金总额的3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B股按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汇率折算)以上的部分予以免收。同一家上市公司的A股、B股同时分红派息的,分红派息手续费分别计算 第二节 上市公司配股登记一、办理流程(一)上市公司提交申请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R-3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配股公告; 4、配股承销协议; 5、配股发行失败应退利息支付承诺函(见附件5); 6、配股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见附件6);7、本公司要求其他材料。 (二)股东认购配股 上述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在R日日末向股东派发配股权证。股东可以在R+1日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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