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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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如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避免为主、

2、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行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本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

3、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本建设,贯彻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她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畴内的安全生产承当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当安全生产

4、委员会平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引协调、监督检查、巡逻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行业规范和地方原则,并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其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督促改善安全

5、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解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增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合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教,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

6、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和国标、行业原则或者地方原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原则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背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负责人员、责任范畴、考核规定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7、,形成涉及重要负责人、其她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筹划。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8、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贯彻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报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急救,做好善后解决工作,配合调查解决;(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状况。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贯彻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重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9、的资金投入局限性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查检测和校验;(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习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原则化建设;(八)其她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我省拟定的原则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10、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原则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原则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备能力,并贯彻下列规定:(一)制定原则化建设规划,明确原则化建设管理部门,将原则化工作状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立原则化完毕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半年的试运营;(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原则化建设及其运营状况;(四)将原则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原则化运营质

11、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成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微小公司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原则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行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原则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2、、使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习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解决制度;(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她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解说、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寄存等进行安全检查。在矿山、金属冶

13、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送、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她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行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迈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涉及下列事项:(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贯彻状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品齐全、完好,并对的佩戴和使用;(五)对的使用设备、设施,纯熟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

14、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合和岗位实行分级管控,制定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治信息,并及时以合适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治。隐患整治应当制定方案,贯彻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治的事故隐患,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防备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状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微小公司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15、;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配备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她岗位管理人员,并享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

16、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半年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获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四)对调岗或离岗半年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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