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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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 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以及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 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

2、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 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患有疾病 者,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校医院报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3、格者须在两周内(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计算)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 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 甲等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 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含延长标准修业年限学生)应当按 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以保 持学籍。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费在每学年第

4、一学期缴纳)。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节课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 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 退学处理。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培养计划与课程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4 年,并实行学分制。学生从入学取得学 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 4 年,最短 的修业年限为 3年,最长的修业年限为6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 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毕业者需办理申请手续。第八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要求

5、攻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 节)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环节课程。必修课是本专业必须修读的 课程,分为校定必修课与学院定必修课,实践性环节课程均为必修课程。 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性选修课(简称任选课), 限选课是在本专业限定的课程群中选修的课程,任选课是在全校本科生课 程中任意选修的课程。第九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称学分制)。学度。学校实行以学分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的教学制度( 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的培养计划。第十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

6、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 分绩点是学生所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平均学 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读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 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寺课程学分总 和),其中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 关系参见表 1。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GPA )均指自学生入 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平均学分绩点(GPA )既是学生转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修读第 二专业等的依据,也是学生是否受到学业警示

7、和退学处理等的重要参考指 标。表 1: 百分制及五级记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办法如下表:百分制五级分制课程成绩课程绩点课程成绩课程绩点95-1005.0优秀4.560941549良好3.5中等2.5及格1.559及其以下0不及格0注: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绩点为1.5。第四章 学习纪律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不能 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一天按6 学时计)。迟 到或早退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算。第十二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

8、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 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 续。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的,由学院审查报 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二)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 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三)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领导 请假。学生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 业。第十四条

9、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考场规则,严禁考 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依据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选课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性质由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 文和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合格,即取 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 应当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课程 期末考核资格,

10、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并不予以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二)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及以上者;第十七条 每学期停课考试前由各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名 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 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可申 请缓考。学生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办理,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缓考 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

11、 为办理),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任 课教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集中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核,是随下一学期开学时该课程的补考进行。未参 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则应当重新选课修读。任选课不办理缓考;课程的 补考也不办理缓考。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 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 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 绩可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计 入

12、 GPA;(二)课程的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制记分 的按及格记载),60 分以下的按实记载(五级制记分的按不及 格记载),并计入 GPA;(三)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并计入GPA ;(四)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计为“0”分,并按零分计算GPA ;(五)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并按零分计算GPA。第二十一条 补考规定。必修课及限选课(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 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必须重新选课修读。军事训 练、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 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设补考,须重新选课修读,特殊情况须经开课学院 审批。

13、任选课程不设补考。考试作弊的课程和缺考课程不予补考,必须重 新选课修读。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重新选课修 读,成绩以最高一次记载。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 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免听与考核(一)课程的免修与考核。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已掌握了某门未 选的课程,并已经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 绩点235,可以在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免修考核申请,经开课教研室 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参加该课程的免修 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合格获

14、得学分视为选课修 读考核合格获得学分,也要按获得的学分收费。(二)课程免听与考核。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提出某门课免听申请, 经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学生可以 免听该课程而进行自学,但申请免听的学生前两个学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 点必须23。免听课的学生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内实验、上 机,并参加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视为 正考不合格。(三)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各种实验课和独立设置的实 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和免听。第二十五条 标准修业年限的第七或第八学期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阶段。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须进

15、行资格审查。至进入毕业 设计(论文)环节阶段的前一学期止,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应修的 课程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除外)若有20 学分及以上未获得, 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后,方可进入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阶段。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必须修满所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 类学分。学生选课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选课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必 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和实践环节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记 入学生学分绩点。第六章 辅修与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十七条 辅修制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本校其 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修读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学习成绩好、学 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并取得该专业 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 绩合格,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其辅修专 业的课程成绩单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一专业达到毕业要求, 同时取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要求的, 学校发给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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