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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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人的独立责任 【内容提要】法人对外负担民事责任不应被了解为有限责任;法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并无须然意味着排除了出资人就法人债务负担除出资以外责任的可能性。法人独立人格是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本文经过对法人独立责任的分析,充足显示,法人人格独立不等于法人责任的必定独立,法人责任的独立渊源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关键词】法人;法人独立责任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中国民法通则第36条要求:“法人是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特征能够归纳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法人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其

2、中法人依法独立负担民事义务是以法人负担独立责任为保障,没有法人责任能力的保障,法人的义务也只是一个道德上的义务。法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主要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然而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表现在立法上对于法人独立责任这一概念全部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内容,这一点影响着法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及其优越性的发挥。所以,有必须对中国法人责任制度进行全方面的检视,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处理的路径,尤其是在目前民法典制订之际,对这一制度研究就更显出紧迫性。一中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误区法人制度是民法的基石,法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又是法人制度的关键。中国民法通则更是把能否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作为判定某一团体能否取得法

3、人资格的标志之一。然则,对于法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之概念不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界全部有含混不清的要求。把法人负担的独立责任等同和投资人的有限责任,从而使法人的概念限于投资人负有限责任的团体,不能正确表现法人独立责任的内涵,并造成法人理论的混乱。对于法人责任制度存在的含混不清和理论误区关键包含两个方面:认为法人对外负担的独立责任是一个有限责任。中国民法通则基于有没有独立责任作为衡量某一团体是否为法人的必须条件之一,要求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为法人资格应具有的条件之一,这一点毫无疑问。不过认为法人负担的民事责任就是投资人的有限责任之看法实质是混淆了法人独立的民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两个基础概念。这种混淆

4、必定造成理论上的不合逻辑。法人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特指法人组织的出资人、参与人对法人债务负担范围的有限和无限,而非指法人本身的责任。责任的有限和无限只能是法人组员责任的有限和无限。法人组员负担法人债务的依据在于其是法人组员的法律地位,而限定法人组员责任的理由则在于债务其实并非法人组员个人的债务,而是法人的债务。强调法人的责任含有独立性正是强调债务在本质上是法人的债务而非法人组员的。所谓有限责任也只是指法人组员的财产无非分为出资法人的财产和组员个人的财产,责任的有限和无限的分界线正在于法人组员的出资,以出资为限即为有限责任,超越出资负担责任即为无限责任。即使法人对外负担的债务以其总资产为

5、限是有一定限额的,但不能以此为由就认为法人所负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假如以此为论据那么自然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外负担的债务责任也应该为有限责任,因为自然人的财产也是有一定限额的。而在现实的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负担的民事责任被认定为无限责任。所以,不能片面的将法人以其总资产的限额对外负担的民事责任归为有限责任。因此,只要我们仔细分析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内涵,我们一样能够毫无疑问的发觉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负担的民事责任其实也是一个无限责任,对于这种责任我们称之为“法人的独立责任”。由此,法人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特指法人组员对法人的行为所负担的责任,其责任的主体是法人组员。而独立责

6、任和非独立责任则是指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其本身行为所负担的民事责任程度,其责任主体是法人本身。认为法人对外负担独立民事责任是一个有限责任的看法,实质上是将法人对外负担的独立民事责任和法人组员的有限责任相提并论。认为法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必定意味着其组员负担有限责任。法人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组员就一定负担有限责任。企业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或称揭开企业面纱就是一个基于一定要件追究企业股东无限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定企业人格,使股东在一些场所对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企业人格否认”依据其产生的含义和机理可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是企业人格生成条件缺乏从

7、而使企业空壳化,或企业有悖法人人格存在的目标。详细情况包含:企业没有独立财产或企业和股东财产混合;股东和企业人格混同,从而使人格不独立,组织机构不独立。第二、是股东滥用企业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协议义务。表现为股东或伙同她人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而转移企业第2页财产等情况。对于以上“企业人格否认”所包括到的情况债权人均可撕破法人独立责任之面纱直接追索股东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人独立责任并不能成为股东只负担有限民事责任的万能保护伞。二人格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法人人格的内涵法人和自然人全部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平等。然而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和自然人主体,法人人格的取

8、得和自然人有着很大差异。法人,作为一个抽象的法的概念,是经过法律取得认可而称为法律的人。法人人格是自然人团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技术的结构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称她为法律的拟制。对于法人实质上是什么,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看法:“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否认说”和“拟制说”关键看法是认为法人不是一个实在的实体或法人享受的权利义务形式上看属于法人本身,但实际属于特定个人或归于特定目标。我们认为,法人取得和实现权利和义务,必需借助个人的力量,依靠详细人的行为来完成,不过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认可法人享受权利和义务,不过是虚拟的人格,不含有实质的意义。能够从两方面分析,其一,法人自成立时起,她便

9、有自己存在的特定目标,这个目标不是众多个人目标的集合,而是法人组织整体的目标,她有超个人的独立性。比如,当代股份有限企业,以股份联合的方法追求某一经营事业的发展为其目标,而她的股东只期望企业赢利并从利润中分得红利。相反,企业追求壮大和发展,和股东追求红利回报虽有一致性但也有利益上的冲突性。其二,法人权利和义务,即使终究要依靠特定个人行为来完成,但这些个人行为已不一样于一般个人行为。自然人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个人随意行使,不过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也是由个人实现,其方法必需符正当人的特殊程序,是由特定身份的人按特定的程序去实现的。这种区分,使这些行为即使由个人做出,却不能被看成个人行为,而是和法人

10、活动目标的相关,并符正当人特定程序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归属于法人。法人人格的取得法人人格实质上是一个不一样和自然人主体人格的团体人格,法人并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最基础的自然属性意志能力。法人不仅不具有自然人的意志能力甚至我们不能指出法人的自然形态,我们不能说某一笔资金、某一栋大楼或某一群人就是法人。根据自然人人格的理论不具有意志能力就不含有人格,法人人格的取得另有其因。中国法律要求法人成立应具有四方面的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须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其中第项要求是团体特定化的最基础要件。所谓团体特定化是指该法人之因此成为该法人而区分和其它

11、法人的特定化过程。自然人和法人的实体基础不一样,自然人是一个生物人,自然人天然的包含了区分和她人的原因。而法人的形体基础是团体,团体在特定化前是空洞的,因此首先必需使这些主体特定化,才能认可团体的独立性,主体性。那么,一个自然人存在的条件和意义就在于她和生俱来就含有区分和其它自然人的独立意识。法人区分其它民事主体而存在的条件,不也正是法人作为主体取得法人人格的要件吗?实际上,正以下文所指出的第2项的要求为法人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第3项的要求为法人的形成奠定了“身份”基础。所谓法人的“身份”特征是指法人有专门的意思机关,能够形成独立的意志并以本身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利推行义务。如企业法人,由股

12、东会形成意识,董事会实施意识,法定代表人对外表示意识。这四项法人成立必备要件中的第1项是团体取得国家认可从而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必须条件。假如把2、3两项称为法人成立的事实要件,那么第1项就是法人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律要件。第4项是一项尤其条件,其意在使法人组员的民事责任和法人民事责任分离,使投资人的投资风险限定在一个投资人能够预见的范围内。对于自然人而言,不具有意志能力或具有意志能力但其意志能力不被法律所认可则不被认可为主体范围而应归于客体范围。在这个世界上只有自然人含有意志能力,这也是为何伴随人类文明的不停发展,人格的不停解放,在奴隶社会和牛、马、含有相同社会地位的奴隶最终成为了主体而牛、马则没

13、有。法人是人的集合,但对于法人主体不能了解为组成这个组织的一群自然人享受该法人的主体资格。法人主体是一元的,不是多元的。意志是主体的本质,主体任何时候全部以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存在的最终依据。因此从理论上说,享受该主体资格的应该是该组织派生的拟制意志及其载体该组织的名称、声誉、身份、等。所谓该组织派生拟制意志,就是该组织把自己的共同意志拟制为单一意志。从形式上看,共同意志和拟制后的单一意志没有区分,但实际上共同意志只是一群意志内容相同各人意志,而拟制意志却是一个单一的意志。即使此种意志的产生需要依靠于个人意志,不过产生这种意志是特定的人根据特定的法人程序作出的,而且,这种意志是以法人组织整体的利益

14、性为目标的。这就完成了共同意志向拟制的单一意志的转化,法人人格也正是基于这种独立的意志而存在。法人含有意志能力,也就含有了享受自然人人格的基础属性,这也是为何企业章程,企业机构这些意思机关对于一个企业法人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法人毕竟不一样于自然人,自然人依靠维系其生命就能保持其主体的存在,而法人的存在基础却依靠于法人的物质基础财产。不然,法人的产生对经济关系的发展就毫无意义那么法人本身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财产是团体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任何团体的活动全部必需依靠财力的支持,自然人经过维系生命来维持主体资格,法人则需要依靠财力来取得主体资格,财产之于法人正如自然人体内的血液,将财产投入法人

15、,正如自然人摄取能量和营养通常。因此,财产是团体存在的基础,无财产即无法人,各国企业法全部要求各企业章程中必需明确企业资本的数额,而且企业股东必需认足或募足这一数额,不然法律否认其独立人格,另外,团体是否拥有自己独立财产是团体区分于其的关键和关键,是具有独立责任的基础。法人独立人格是法人责任能力的前提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人格是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正如奴隶社会中的奴隶,因为不含有主体资格而丧失了负担责任的能力。实际上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全部是受法律直接保护的主体。当一个组织或实体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法律上能够以其本身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拥有法律利益进行诉和被诉的自我保护,并以此和其组员或任何第

16、三者主体相区分时,我们即可称该主体是含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至于法人人格是否必定意味着法人责任的独立,则不是法律用来衡量法人是否存在的尺码。正如刚出生的婴儿能够是受法律保护的主体,因此含有法律上的人格,但该类主体的责任能力却显然谈不上独立。法人,作为主体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人格和能力的关系应该是一个先有法人人格的取得,然后才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具有。主体平等指的是人格上的平等而不是能力的平等。实际上不论是自然人主体之间还是法人主体之间,她们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全部因为主体的特定性而不一样。人格是自然人团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技术结构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称她为法律的拟制。责任能力是人格延伸的产物,有了人格只能说有了主体资格,是否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是否能以自己的意思为自己设定权利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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