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违约金调低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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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款违约金调低可以吗? 导读:购房款违约金可以适当调低,调整的依据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证据。 一、购房款违约金调低可以吗?购房款违约金可以适当调低,调整的依据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房屋差价可以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认为,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

2、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二、利息损失与违约金的关系关于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其对违约金描述以及对违约金的调整是以“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系数的,也即仍受民法“损失填补”原则规制,故其基本性质应界定为预定的损害赔偿金,是以补偿性为基础的,它是当事人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前确定的。基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的相当性以及违约金适用上的方便性,根据合同法上的约定优先原则,可以确定两者的基本关系为二者不能并用,且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责任)。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应区分是利息损失还是利息收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所主张赔偿的购房款利息属于利息损失,适用损害赔偿的债上请求权规则,它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上相当,根据合同法约定优先原则,二者并不能并存,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购房签署合同时,一方民事主体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会与对方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金在约定之后,若发生了逾期交房等情形之后,开发商需要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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