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31188190 上传时间:2022-09-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英文名称:laborlawandlawofsocialsecurity课程编号:D052二、总课时:36课时三、学分:2学分四、课程简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是一门实践性较强课程,本课程之目在于通过教与学,使MPA硕士充足认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地位,对理解与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功能、价值、研究措施,培养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能力,为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进行理性思索,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增强实践能力,培养硕士服务于公共管理综合素质。五、教材: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月六、教学目:(1)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把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及与有关部门法关系;(3)掌握劳动就业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法律规定;(4)掌握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法律规定;(5)理解建立社会化保障体系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积极意义;(6)探讨建立和完善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途径与措施;(7)培养分析和处理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能力。七、教学措施:(1)课堂讲授;(2)专题讨论;(3)案例教学。八、考试方式:按照山东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硕士考试管理措施

3、规定,采用闭卷考试,百分制,60分为通过。课程总成绩(满分100分)由试卷卷面考试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等三部分构成。其中试卷卷面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分别占该课总成绩70%、20%、10%。其中,试卷按70分(满分)命题,试卷卷面成绩、出勤与课堂互动参与成绩、作业成绩及课程总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评估。九、考试所用时间:120分钟。十、讲课计划:专题一专题二专题三专题四专题五专题六专题七合计复习总结总学时课时及其分派讲课334353324236案例教学2226专题讨论11114课时合计456474434专题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概述专题二劳动就业法专题三友好劳动关系法

4、律保障专题四劳动争议处理法专题五劳动协议法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影响专题六工伤保险法专题七社会救济法专题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概述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亲密联络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是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论独立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劳动者和其他社会组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组员基本生活并逐渐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社会保障是一种完整体系,它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每一种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地位和作用都是不相似。2、

5、调整对象: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社会关系,这是一种详细、狭义劳动关系。包括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等。社会保险是依法建立,它所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特性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为保障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发生于被保障主体、社会保障管理主体、经办主体、投保主体、辅助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争议处理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作为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过程中发生财产关系、是从属型财产关系

6、、人身型财产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民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社会关系性质不一样、劳动力支配权不一样、风险责任不一样、劳动酬劳性质不一样。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社会关系,可以附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附属于民事关系。合理企业行为需要企业中不一样经济利益主体互相制约而形成自我调整,自我约束机制。当着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互相重叠时,各经济主体利益特性和利益边界处在模糊状态,很难形成调整企业行为合理经济利益构造。对于各类经济关系,应当按照其性质,分别归入民法和劳动法去调整。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基础:人权、社会权、生存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人本理论。人本

7、主义思想集中体目前:人是决定一切,人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关爱,人权利不可随意侵犯,人权利应由法律保障实现,人权中关键权利是生存权,而生存权基础是劳动权。劳动权也称为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公民支配自身劳动力,并规定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权利。劳动权是一类权利统称,是多种权利组合,包括劳动者选择职业权、职业保障权、职业培训祈求权、失业救济权等等。物质协助权是指劳动者在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权利。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历史发展: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法是伴伴随各国工业革命而产生逐渐发展起来。19世纪30年代英国颁布实行了新济贫法。新济贫法与工业化前旧济贫法不一样,工业

8、化之前立法带有老式慈善事业特性。而工业化之后立法,将社会救济确定为公民合法权利,确认人人有生存权利,救济成为国家和社会一项义务。德国伴随工业化进程,在“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政时期,为防止社会矛盾,在1883年至1889年先后颁布了疾病、工伤、老年三项法案。德国以社会保障中三个重点项目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其他各国有比较大影响。美国作为后起资本主义国家,在罗斯福当政时期,为了缓和失业、老年等社会矛盾,于1935年正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重要包括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及其他多种津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来,各国在恢复经济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冲突,稳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也不停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比

9、较有影响是英国伦敦学院院长和劳工简介所所长贝弗里奇,受政府委托起草社会保障和有关福利问题汇报,该汇报主张享有社会保障是每个公民权利;受保者按统一原则缴费;按统一原则领取津贴和救济;发放津贴或救济以保证正常生活需要为原则等等。这个计划原则上被政府同意,历史上被称为“贝弗里奇计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有了一种长期基本和平环境,在各国经济发展同步,不停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代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不一样类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目前已经有160多种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现代各项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1、

10、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渊源:(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详细体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解释。2、劳动法体系:劳动关系协调法:个体自治法、团体自治法、国家干预法(包括劳动协议法、集体协议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基准法等);劳动就业法:增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管理法;劳动保障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3、社会保障法体系:社会保障给付法、社会保障行政法、社会保障争议法。重要内容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等。讨论题: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2、劳

11、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功能和价值。专题二、劳动就业法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公民,在实际上获得有对应酬劳职业。增进就业是指国家采用职业简介、就业培训、制止就业歧视、救济失业者等一系列措施,协助公民实现就业,使求职者成为劳动者。以增进就业为目,我国将建立一种多层次、全方位就业保障管理体系。一、就业调控法:包括就业调控机构、目、政策,国家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处理提供良好经济和社会环境。二、反就业歧视法: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利,在录取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妇女或提高对妇女录取原则。三、就业服务和管理法: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展

12、多类型职业简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并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四、就业援助法、失业保险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五、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特殊群体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伍军人等。案例1专题三、友好劳动关系法律保障一、劳动法调整模式概述劳动关系特点,决定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溶合而产生法律部门,也决定了劳动关系调整将纳入一种多层次调整模式。这一调整模式将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宏观层次,波及所有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社会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国家根据劳动

13、关系具有从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特点,制定合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二层次是中观层次,波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集体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协议。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波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力是作为个体劳动力来进行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二、劳动基准法调整所有劳动关系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劳动酬劳、劳动条件而规定最低程度措施和规定。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最低原则法律规范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原则。凡集体协议、劳动协议、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原则未到达国家规定劳动基准,均无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

14、基准法内容重要包括工时、休假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监督检查制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重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监督检查对象只是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状况。三、集体协议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协议是劳动者结成团体后,由团体出面与雇主交涉劳动条件中形成书面协议。由于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假如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协议来调整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局限性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协议是

15、一种依托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劳动关系调整方式。集体协议与劳动协议重要区别:协议主体不一样、协议内容不一样、协议效力不一样、协议作用不一样。集体协议与职代会区别:权利(力)性质不一样、波及内容不一样、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力度不一样。四、劳动协议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协议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协议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整劳动力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协议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毕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稳定性和合理流动性。劳动协议特性:(1)劳动协议当事人双方是特定;(2)法律保障求职者与招工单位通过互相选择确定协议当事人;(3)求职者与招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后,双方形成管理关系;(4)劳动协议目在于劳动过程完毕(5)劳动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波及第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