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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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测风管理制度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保证矿井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执行规程,对井内各供风地点、主要巷道测风站的风量、风速、重要气体含量、气温等,每月应检查三次。每次测定的结果应填入测风牌板、记录本中。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时测风,要求测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测风实行旬报制。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三条、按配风计划要求,及时调整井内供风地点的风量、风速。随时掌握供风情况,满足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四条、作业巷道、采面供风不足、或通风系统不合理影响到供风时,应及时请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采取措施立即处理,直到达到供风要求。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条、测风计算结果的记录必须准确。现场牌板、记录本、表“三对口”并准确无误。每月的风量分配计划、临时调风决定都应及时报送矿总工、矿长审阅。没有批准的风量分配计划、临时调风决定不得实施。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100元罚款。 第六条、测风员应妥善保管和爱护通风仪表仪器,没经过定期校验的仪器仪表不得继续使用。矿井测风管理由总工、安全矿长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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