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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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行政权力清单(共107项)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建设单位对未通过质量检测的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2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

2、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

3、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级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

4、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4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5、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5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

6、付。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6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

7、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

8、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7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8交通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

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9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10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11交通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12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13交通建设

11、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14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5交通建设单位

12、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16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

13、下的罚款。17交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8交通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

14、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9交通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20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5、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2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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