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31153084 上传时间:2022-12-0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txt一个人一盒烟一台电脑过一天一个人一瓶酒一盘蚕豆过一宿。永远扛不住女人的小脾气,女人永远抵不住男人的花言巧语。55尸S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3期(总第49期)1999年5月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O郭华(内容提要文章简要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指出与实行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大特征是不实行除外规定,国外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在我国都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造成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带有较多简单化、理想化的平

2、均主义色彩,有着明显的弊端,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必须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尽快建立起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三种制度配套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类型中外比较弊端完善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前期形式是吸收财产制.其内容是:除夫的财产为其本人专有外,妻携人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用益权归属于夫,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应将妻的婚前财产返还妻家

3、。它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是与妻的人格被夫的人格所吸收相一致的。古巴比伦、古罗马前期以及欧洲中世纪、亚洲封建社会的法律皆采取这种制度。它公开奉行男女不平等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被逐渐摒弃。近现代外国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律规定或许可”即是法定或约定。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订立的特别契约,即关于财产关系的契约。若没有此项特别约定,就按法定财产制办理。早期的法定财产制是统一财产制。即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夫统一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妻之婚前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财产制在局部上注意了妻

4、方一定的权益,比起吸收财产制有明显的进步。但它又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使女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其多为早期资本主义立法所采用。稍后的法定财产制是联合财产制。即在夫妻各享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权、用益权、甚至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用,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这种财产制度源于欧洲中世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纪日耳曼法,被早期资本主义若干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尽管联合财产制又比统一财产制前进了一步,但夫妻的财产地位仍是非常不平等的,因此在二战后被许多国家逐渐废除

5、和修改。现行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共同财产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离婚、别居、财产制的变更而解体。任何一方可以因对方经营无方、行为不端而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比较起来,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总体上说,大陆法系的国家多数采用共同财产制,它又可分为两大类:其一:一般共同制。即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有的国家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有的国家将

6、其列为约定财产制,如前联邦德国。其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大致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或分别取得的财产(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前苏联等),有的国家强调为双方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利益、建立的商业(意大利、西班牙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他方财产进行了大大超过该财产原来价值的投资。如前苏联。但许多国家对共同财产设有除外规定,即规定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或个人从事职业所使用的财产(法国、意大利、前苏联等)。配偶通过继承或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前民主德国等)。保险金、因受害得到的补偿金(意

7、大利)。用自己的钱购买的财产或出卖个人财产取得的价金(意大利、西班牙等)。奖品、奖金、科学或文学手稿及类似的物品。2.分别财产制是结婚后男女双方各自为婚前财产和婚后个人取得财产的独立所有者。但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主要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加拿大、巴拿马以及大洋洲各国以及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早在1882年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法就规定:凡1883年1月1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作为分别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及处分权。此后历次的婚姻程序法、婚姻财产法都继续肯定上述制度。1982年

8、美国纽约州家庭关系法第50条规定:“已婚妇女现在所有的或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按本章规定取得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由这些财产产生的租金、利息、收人和利润,如同婚前一样,是她个人的独有财产,既不受丈夫的支配或处分,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例如,日本1947年修正后的民法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所得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惟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其共有。”同样,分别财产制也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规定,如英国法律规定,为满足婚姻共同生活及抚养教育子女的需要,夫妻之间可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订立协议,

9、作出婚姻财产的设定。1970年的婚姻程序法和婚姻财产法规定,一方用货币或货币的价值的方式对他方财产的增加作出了明显贡献的,有权占有该项财产的相当份额。另外,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把分别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规定在法律中。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其夫妻财产契约中已约定双方分别财产时,夫妻各方保有管理、用益及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夫妻各方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单独负责,但为维持子女教育及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除外。德国民法典1414条规定:如契约撤销法定财产制,而无其他规定的,应适用分别财产制。在普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法律常常限制拥有产权的配偶一方对房屋和家具作

10、任意处分。SSpS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3期(总第49期)1999年5月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人大多低于男子,因而双方拥有财产的数量会出现巨大差距。同时,由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较多的义务,而在法律上男方仅负扶养的责任,这种报偿与相应的从业活动所得的报酬相比悬殊甚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二、中外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弊端。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11、有,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人状况的影响。”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又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加以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增加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从而表明了现行婚姻法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加以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尽管这一规定还很粗略,但是

12、在当时的条件下,已体现出立法意识的超前性,为夫妻之间协调财产关系引人了民主宽松的因素。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人及经过一定时期后的婚前财产,即使是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生效前所取得的财产,也仍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解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人及用之购置的财产。劳动收人有多种不同形式,包括因劳动所得工资、奖金、津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因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等。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

13、取得的债权。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归属不明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结婚时或婚后自愿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益。与上述实行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大特征是不实行除外规定,国外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在我国都被列人夫妻共同财产。造成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其规范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均提纲掣领、抽象、笼统、简略、模

14、糊,反映出比较突出的简单化、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思想,有着明显的弊端。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当代世界财产制发展的方向不尽符合。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缺乏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因为第一,单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完全是基于身份关系所得,与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无关。第二,把单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违背了财产处分人的意志,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符。纵观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继承、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德国民法典约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制规定:“共同财产应除去保留财产”,作为保留财产的有:“夫妻一方由死因处分而获得

15、的财物或受第三人无偿赠与的财物。”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夫妻婚前原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割各方所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生效前各自所得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在实行别居制度的国家中,别居期间夫妻财产一般采取分别财产制。我国法律上虽未规定别居制度,但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如果将这一时期一方所得财产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显然与事实和情理不合,有悖于公平原则,社会效果不佳,也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将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这种规定不仅有悖于世界大多数国家财产制的通例,而且与我国有关法律相冲突,如将个人获得的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伤残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与国家的保险法规、民事法规、民政法规等相冲突,在现实生活中也显得不合情理。2.我国现行的约定财产制难以适用,流于形式。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过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