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新教材要点整理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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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考试新教材要点整理模拟题一一、 答:1.应维护业主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以独立第三者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2.“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总监负责。3.“合同”中含糊或矛盾时由总监工程师解释。4.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没有权利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应报告业主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二、答:1.监理工程师不能指令承包商按监理工程师的方法去完成工程。 2.承包人不承担不是由他设计或编制的图纸或规范的责任。如果监理以书面要求承包人执行这一指示,由于该方法使工程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延期批准,还可申请赔偿。如监理发出临时指令,承

2、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受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如果监理部批准延期,表示工程不能延误,承包人需加快施工建设。因此承包商为了“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费用,可以申请赔偿。三、答:1.业主的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1)调整施工安排即改变了工程已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是属“工程变更”,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才能做出变更指示。(2)工程完工后应通过完工(或竣工)验收,才能交付使用。而A合同段该路段完成施工后未经授权提前使用。2.B合同段工期延误不是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获得延期,并且业主提供的运输通道受

3、到破坏,改变的通道又未及时提供,延误是因为业主应负责的情况造成的。所以,B合同可以要求赔偿。3.A合同段该路段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表示业主已接受并批准工程。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承担此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也应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负责维修该合同段损坏路段,但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四、答:1.业主不能在施工中向承包商任意一方发出指令、指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利。“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监理)处取得指示(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2. E公司不是“劳务分包人”,因为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将“路基工程”的

4、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他应为专业分包人。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商,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尽管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设计进行了任何审查和批准,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H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承包商仍应该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五、答:1.根据下述分析,该桩为不合理桩。该桩灌注混凝土过程中,因故障中断,中断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此时首盘混凝土已超过初凝时间,导致导管被卡住不动。经强行拔出。可能情况之一,导管已有一截断在孔中。因此造成导

5、管总长只有48m。按规定施工要求导管在孔内长度应为55.3555.2m(导管底部至孔底应有2540cm空间)。如果导管已断,则首盘被污染的混凝土已无法翻至截头。后续灌注的混凝土压在首盘混凝土上,形成“断桩”。可能情况之二是钻孔深达设计深度,导管没有断在孔内,其长度只有48米。则导管底距孔底达7.2m以上。首盘混凝土将泥浆水混合且压在孔下部,同样也产生”断桩”。 可能情况之三是导管按规范安设,距孔底2540cm,在灌注混凝土时,导管也没有断在孔内,导管总长只有48m,则桩长也不超过48m,不符合桩长设计要求。 2.该事件反映施工方CHD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主要存在以下主

6、要问题:(1)准备工作做得不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不足,发电机组只有一台,无备用设备,不合理。(2)从上述断桩可表示CHD公司无论是属于哪一种可能情况,施工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从“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据”可知:没有按规范做好应做的每一项记录(如钻孔记录、清孔、成孔检查).(4):每道工序完工后没有按程序进行工序检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批准就进入下道工序。该事件反映监理工程师存在以下问题:专业技术水平低、工程经验缺乏。监理工程师凭经验从上述事件应看到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应能看到施工承包方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监理严重失职,没有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按监理的程序进

7、行施工监理。灌注混凝土过程监理工程师没有按规范规定进行旁站。 3.桩基计量。应在截去规范规定的桩头长度后,按规定经无破损检验;对整体性检验不满意或施工中遇到任何异常情况的桩采取钻心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对桩的平面位置复查,还要复查所有施工记录、全部检查、复查满意作书面批准才能计量。桩长计量:分不同桩径和干处、水中,从承台或系梁下缘至桩底基面的桩身长度以“m”为单位计量。模拟题二一、答:1.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步骤中不应包括“确定管理层次”,其他步骤顺序不对。正确的步骤应该是:确定监理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内容、组织结构设计和确定工作流程。2.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

8、式。应选择直线式组织结构式。3.招标文件内容中:条不正确。因为条应是投标文件(或投标单位编制)的内容。4.监理计划编制依据中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因为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编制的指导施工文件;监理细则是根据监理计划编制的。5各监理人员职责划分中的问题:(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条不妥,条中的:“工程计量、签发中间交工证”应是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条也应为驻地工程师职责。(2)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条不妥,条应是监理员职责,条应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二、答: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编制标底;发布招标通知;对招标人的资格预审;组

9、织标前会议;现场考察;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协助业主签约。2 .若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内容有:审查分包人资格;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人员;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采取的主要手段为: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要求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3.如采取平行分包时,对管桩生产企业的资质考核应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如采取总分包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人员素质;资质等级;技术装备;业绩;信誉;有无生产许可证;质保体系;生产能力。

10、4.对管桩运抵施工现场,沉桩施工单位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沉桩单位与管桩生产企业无合同关系。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沉桩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管桩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5.两中发包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索赔:(1)平行发包模式:沉桩单位向业主索赔;土建单位向业主索赔;业主向管桩企业索赔。(2)总分包模式:业主向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索赔;土建施工(或总包)单位向管桩企业索赔;沉桩单位向土建单位(或总包)索赔。四、答:1.(1)业主要求中有如下错误: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

11、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2).施工单位答复中有以下错误:“不予修复”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处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不予返工”错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有责任方赔偿。(3).监理单位答复中有如下错误:“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12、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2.责任承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中的质量问题。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五、答:1.对承包商资质审查的内容有:法人资格与组织机构、财务报表、人员报表、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分包计划、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调查,在建工程项目调查、近2年涉及的诉讼案件调查、其他资格证明。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

13、;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和材料、设备准备的资金问题。 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处理方式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正常履行,定金返还;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定金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获得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以扣还得方式归还。3.监理工程师判定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规定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

14、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书。4.两次索赔处理:(1)第一次索赔应判定索赔成立。因为:这是施工中遇到文物停工,应视为业主承担的风险,这不是承包人的责任,工期索赔理由成立;承包商及时提供了证据资料;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记录核实延误天数。监理工程师签发工期变更指令。(2) 第二次索赔判定索赔不成立。因为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延误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索赔无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28天内作出答复,表示索赔不成立。模拟题三一、答:1.常见的组织结构形式有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矩阵式。2.应选择直线式组织结构式。3. )驻地

15、监理工程师职责中的第条不妥,第条中“签发支付证书”应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另外,职责中遗漏了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三、答:1.监理工程师应熟悉的主要资料有:合同文件内容;现场用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解决情况;设计图纸;定线数据;监理程序;承包人的自检系统;承包人的材料来源、施工设备及技术状况等。2.主要工作内容为: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源是否有效、可靠;审查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组织配套和技术性能报告;审查承包人的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施工机具的到位情况;检查核实参与工程的各方为工程开工的准备情况及审核承包人的开工报告。四、答:1.承包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工作量的增加在15的合同范围,故不能向业主索赔。2.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满足承包商的正常施工的用图需要。应赔偿承包人停工待图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顺延合同工期。3.不能得到额外费用赔偿。因为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承包人考察现场后已对每一单价作出了详尽分析,应该自己承担在报价时单价计算不正确的风险,其额外赔偿无效。4.实地勘察,了解证实有关受灾情况;验证施工单位提出呃索赔项目及证据;根据法律和合同,划清责任界限;认可合理索赔要求。对对方均有责任的项目,划清责任及确定各种自得比例;拒绝无理索赔要求;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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