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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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实践中

2、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说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仅靠内部监督还是有局限性。为了在检察环节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一切国家权力都应置于监督制约的机制之中,才能确保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努力在实践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社会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应当由人民当家作主,然而,事实上不可能全体人民都来具体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只能将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这就造成授权者和管理者的实际分离

3、状态。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何克服这种悖论呢?一是消极划定人民私权的界限。二是积极规定人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力是从人民的权利转换而来的,这种转换是各国建立代议制的政治基础,也是现代社会没有“更好”的一种政体方案的必然结果。从近代以来,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不让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但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实现所谓全民自治,妥协的方案只能是让代议制政府掌握权力,而让人民来监督这种本应反映自身意志和利益的政府权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跳出封闭的国家机器内部,转而寻求用社会权

4、利制衡国家:权力的生动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2、27、41条的规定。而该制度进一步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落到了实处;把抽象的、应然的宪法规定,体现为具体的、实然的权利救济。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供检察机关决策时参考,有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考虑周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在实践中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加强社会民主监督的重

5、要方式。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作为首批试点省区之一,自2003年9月起,四川在省检察院,22个市级检察院和193个基层检察院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四年的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检察机关防范违法办案、排除外部干扰、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增进司法民主等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一是成功监督了一批案件。截止2007年11月底,四川省各级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2081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186件,拟撤案的889件,拟不起诉的1006件。同意拟处理意见的1995件,占95.9;不同意的86件,占4.1,其中被检察机关采纳的41件,占47.7。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

6、的人民监督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立场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对案件的处理提出监督意见,能促使检察机关增强办案的责任心,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在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上可能发生的问题。二是促进提高了办案质量。外部监督的引入,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暴露在阳光下,有助于发现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强化内部监控,通过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双轨运行,实实在在地促进了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全省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逐年上升(见图一);不诉率和撤案率逐年下降:(见图二)。过去,一些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在初查和立案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法律追诉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前些年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人数占

7、立案人数的比例较低意味着较多的人没有被追究,打击犯罪不准确。第一,导致了司法成本的浪费。第二,给一些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带来很大的政治负面影响。第三,一批案件由于办案质量不高,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判无罪,使一批腐败分子逃脱应得的惩罚。案件质量的提高,并未降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全省职务犯罪有罪判决人数也呈上升趋势(见图三)。现在全省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人数占立案人数的比例逐年提高,2006年较2002年提高了24.5个百分点。由于人民监督员从逮捕环节就可以进行监督,就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在侦查环节,移送审查起诉环节都更加注意办案质量,从而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体现了诉讼民主,

8、促进了人权保障。逮捕、撤案、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过去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环节。将这三个环节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诉讼民主的要求,不仅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上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形成了依靠群众大力支持反腐败的和谐局面。截至2007年3月底,全国共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1337件,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52件,占3.88;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的25件,占48.1。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四

9、是支持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检察队伍建设。由人民监督员对受到外部干扰的案件依照规定提出监督意见,客观上能帮助检察机关抵制和排除干扰,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支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在我省人民监督员说“不”的86件案件中,部分原处理意见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同时,“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促使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了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利于检察队伍建设。据统计,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整个检察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2006年比上年下降38,逐步树

10、立了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五是增进了理解信任,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通过监督,拉近了相互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一些人民监督员说,通过参加监督活动,才真正理解办案的艰难。2004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省试点工作时,委员们认为检察机关主动把自己仅有的终局决定权都拿出来接受人民监督,而且取得了很好成效,看来这不是摆设,这在当前非常难能可贵,是要有很大勇气和胸怀的,是无私无畏的体现。2005年4月,省政协听取我省试点工作情况通报时,委员们认为这是一个方向性的改革,它使检察院由一种相对封闭的系统,开了一个窗户,听到了社会各界的不同声音,按照系统论的原理,就增加了系统的活力。三、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完善

11、和法制化作为新生事物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彰显其制度优势,但确实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现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转变成检察机关体制外的监督。1、授权不妥当。检察院自己授权一些人监督自己,首先缺少社会公信力,而公信力是一项良好的制度设计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和保障;其次,自行授权不符合监督权授予的基本原理。2、人民监督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由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设定权利与义务,是关系上的错位。同时,人民监督员介人具体的案件,若违法违纪由谁来查究?3、关于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的设立问题。现行的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人民

12、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实践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是检察机关设定的,但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去明确什么样的人不适宜作监督员。4、关于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设立监督者的监督范围、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的难免会使监督制度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13、,也会使本应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形同虚设。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四年多的试点,在制度建设、程序规范和工作流程等方面均已逐步健全和完善。目前制约这项制度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与培训以及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被监督者自己组织选任、管理和培训监督者并发放补助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质疑,严重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力和公信度。由此可见,唯有使选任、管理、培训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完全独立于检察体制之外,才能从根本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首个人民监督员地方决议,广安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体制外试点,在实践中积极开展由外

14、部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和成功经验,但要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本身无能为力,亟待通过国家立法加以解决。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

15、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Hu, Zhuanglin. 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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