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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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一、空间碎片造成的外空环境污染空间碎片是指外空中除有功能性的空间物体之外所有的人造材 料,具有人造性和非功能性,是目前外空中最具威胁的环境问题。自 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空间碎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目 前毫米级空间碎片数以亿计,总质量达几千吨。滞留在外空中高速运 行的空间碎片极有可能撞击正常运行的航天器,而失效的航天器及其 各个部件本来就是空间碎片最主要的来源,这样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就算不再向太空中发射任何物体,碎片的数量也会继续增加,因为已 滞留在轨道上的物体在未来200年内会继续碰撞,从而不断产生新的 碎片。这些可能会造成轨道的某一区域因

2、碎片过于密集而不可用,甚 至可能在近地轨道形成一条空间碎屑层而让人类无法进入太空。二、目前的国际法规则无法治理空间碎片现行的国际空间法是在美苏冷战背景下形成的,与保护空间环境、 控制空间碎片相关的规定较少,且存在缺陷,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1967年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外 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被称为“外空宪章”,条约第7 条规定缔约国对其发射的物体及组成部分造成的其他国家的损害应 负国际责任。但没有规定责任标准以及索赔方法,也没有明确指出 &ldquo ;组成部分”是只包括空间物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还是也 包本文由收集整理括空间物体的任

3、何细小碎片(如掉落的漆片)。第8条规定缔约国对其发射的物体及其组成部分保持永久的管辖和控制 权。即除非经发射国许可,任何主体清除发射国所属的碎片都是非法 的,即使其拥有足以清除碎片的技术和能力。而目前,外空中存在着 大量无法辩明其所属主体的微小碎片,这样的规定明显阻碍了空间碎 片的清除。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以及地 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但并没有指明什么是 “有害污染”,许多学者认为这里的“有害污染 &rdquo ;仅指对地球的有害污染,只是禁止带回有害的地球外物质, 不包含空间碎片。1972年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

4、赔偿责任公约规定了空 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但公约规定的“损害”只包 含了生命、身体与财产的损害,并不包括对外空和其他公域环境的损 害,即空间碎片对外空和其他公域造成的环境损害并不承担责任。另 外,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造成的损害负 过错责 任。但由于大量微小碎片来源无法确定,要确定谁有过错并追究其责 任非常困难。公约所建立的责任制度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1974年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建立了“ 一种强制性的登记射入空间物体的制度”,以帮助辨认空间碎 片的来源,确定责任主体。但是,公约并没有规定不登记的法律后果。 而且

5、,公约不要求缔约国在发射外空物体后,对其外空物体出现的新 状况进行登记,外空物体轨道位置改变、脱离轨道、甚至发生碰撞而 破碎,都不需要进行更新登记。所以,公约对帮助确认责任主体所起 的作用非常有限。三、空间碎片治理的可行方案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过去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倾向于追究国际责 任与环境损害赔偿。然而,涉及跨境环境损害,要获得有效赔偿,需 要克服的障碍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而且成本很高。所以,国际责 任这种对抗模式的理论已经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淘汰,国际环境保护制 度的趋势越来越倾向于合作。而且,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大方向来看, 人类共同利益越来越成为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以人类共同利益为核 心关注

6、点的“公域”理论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1、“公域悲剧”理论在空间碎片上的可适用性公域悲剧是指理性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竞争性地过度使 用公域内的资源,造成公域因过度使用而遭受破坏。构成空间法基础 的外空条约规定外空可供所有国家使用,并为全人类所分享,即 外空属于全球公域的范围。目前各国争相利用外层空间的资源,将大 量的航天器置于地球的各种轨道上。造成大量空间碎片滞留于地球轨 道,对外空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目前的技术可以将失效的航天器推 入不常用的轨道,以减少其与有效的航天器或碎片相撞的机率,减少 空间碎片的产生。但大多数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

7、大化的考虑根本不会 这个么做。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地球轨道将继续被碎片污染,甚 至最终导致轨道不可用,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2、应对外空&ldquo ;公域悲剧”的治理方案为了避免外层空间的公域悲剧继续上演,必须制定一个可行的方 案来治理空间碎片。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Carol M. Rose认为应对外空 公域悲剧的治理方案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类:“1、Do Nothing(什么都不做),顾名思义,即对资源使用没有任何管理。2、Keepout (禁入),将可公开获取的资源转变为封闭的资源。3、Rightway (正 确的方法),即进行行为监管,如制定并实施资源使用的环境管制

8、规 则或准则。4、Prop (即基于激励的市场机制),内化资源使用的外部 成本,以便将单个资源使用者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在保护资源方面结 合起来。”这个市场机制可以以税收模式或限额交易模式的形 式来实施,税收模式即对污染排放征税,控制总体的污染水平。限额 交易模式,即把数量有限的可交易“限额”(即污染排放 权)分配给污染者,污染者排放的所有污染都必须持有“限额 ”,且污染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市场上买卖“限额”。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第1与第2种方案显然不可取。第3种方案 Rightway是要进行行为监管,其实大致就是目前对空间碎片进行治理 的方案,但正如上文的分析,现有的国际法规则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 片。而且,这种方案无法激励各国参与减少碎片污染。空间碎片是一 个全球性的问题,必须在全球的背景下解决,而目前并不存在超越主 权国家的“国际政府”,不能直接强迫主权国家遵守环境 管制规则,只能激励主权国家自愿同意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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