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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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道口管理 暂行规定(经交1986 161 号)、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 (国经贸运1995 466 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置或者拓宽铁 路 道 口 人 行 过 道 审 批 办 法 ( 铁 道 部 20 号 令 ) 、 铁 路 线 路 修 理 规 则 、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局道口实际情况,制 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南宁铁路局管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 和平过道。第一章分类第 1 条 道 路 与 铁 路 的 平 面 交 叉 分 为 :1. 道 口 : 系 指 铁 路 上 铺 面 宽 度 在 2.5m 及 以

2、 上 , 直 接 与 道 路 贯 通 的 平 面 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2. 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为0.75m至 1.5m,乡村一般为0.4m至1.2m ),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 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 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3. 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 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第二章道口设置与审批 第2条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20 号令) 以及南宁 铁路安全管理监督办公室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3、审批办法实施细 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3 条拆除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由工务段填写道口拆除申请表( 一 式三份)并附与地方政府(使用单位)的商定意见或协议书,报铁路局审批 后 , 方 可 拆 除 。第4条非法道口1. 凡未经南宁铁路安全管理监督办公室书面批准同意设置的道口,均为 非法道口。2. 凡未经批准的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应由铁路公安部门牵头,工 务部门配合, 会同地方政府责令铺设单位、乡村限期拆除。3. 严禁任何单位、乡 村及村民擅自在铁路沿线、站内及专用线上铺设道 口、人行过道。否则,不论发生任何事故都由擅自铺设单位、乡村及村民承 担, 并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4. 严

4、禁在铁路线上,用石碴、片石、木板等材料铺设机动车辆过道。如 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由非法铺设者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损失。5. 对用石碴、片石、木板等材料铺设的非法过道,应由铁路公安部门牵 头, 工务部门配合拆除, 拆除有阻力时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一同拆除。6. 为防止人行过道通过机动车辆,工务段应在道路上设置禁止机动车辆 通行的路障。第三章道口设备第5条道口铺面的设计和铺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口铺面宽度一般应与道路路面宽度相同, 且应不小于 2.5m。2. 铁路钢轨头部内侧道口铺面应与轨面持平, 铁路钢轨头部外侧 50mm 范围内, 道口铺面应低于轨面 5mm。3. 道口铺面板应采用钢筋

5、混凝土、橡胶等材料制成,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应平整稳固。4. 较繁忙的有人看守(监护)道口及通行重型货车的站场平过道应铺设 橡胶铺面板,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现存的钢轨铺面板要逐步更 换为橡胶铺面板或钢筋混凝土铺面板。5护轨轮缘槽宽度,直线上应为70100mm,曲线内股应为90100mm; 轮缘槽深度应为4560mm。护轨两端做成喇叭口,距护轨端300mm处弯向线 路中心, 其终端距钢轨工作边应为 150180mm , 并应固定。6道口铺面范围内应采用新II (III)型轨枕,轨枕配制根数为1840根 /km。 道口铺面范围及前后 10m 范围内应采用一级石碴。7. 道口 两

6、侧道路应有平台, 其长度从钢轨外侧算起应不少于下表的数 值。8. 道口 两侧道路连接平台的纵坡, 不应大于下表的数值:第 6 条道口设备1. 有人看守道口 必须安装道口 信号设备,应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其供电 等级不低于二级负荷,并配备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和道口 作业监控装置,有条 件的应配备无线预警装置和固定电话。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平交道口 自动控制或报警的技术 要求( TB/T2969-1999 ) 的规定, 道口 信号设备自动报警的报警时间通常 为60 s ,既有看守道口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逐步改造。3. 道口信号机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 5m 处的道路右侧。 特 殊情况

7、下报铁路局( 电务处) 备案, 可设在其他适当位置。4. 道口信号设备控制盘复原按钮的使用规定: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 导致蜂鸣器长鸣, 在确认无列车接近时,道口看守人员可破封使用复原按钮 复原道口 信号设备,并在道口 报警设备检修记录簿登记设备故障简况和 抄录故障记数器号码,做到每破封一次记录一次,并及时通知电务部门处理 和加封。当列车出清道口后, 道口信号不能自动关闭或占用表示灯不灭灯;道口 信号电源停电或恢复供电;道口 信号设备故障造成误报;未出清道口的调车作业(含施工作业车)结束后;复线地段因反方向行车, 列车出清后。第 7 条有人看守道口须修建道口看守房,并接水接电。道口看守房应设

8、值班室、继电器室、待班室、厨房及厕所。第 8 条有人看守道口看守房内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配备防护信 号和工具备品,并经常保持性能良好。道口 设置有遮断信号机或无线故障报 警装置或列车无线调度通讯设备时, 可不配备响墩。 设置有遮断信号机时, 可不配备短路铜线。第 9 条实行监护的无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监护房,设置栏杆(栏门) 有条件的应逐步安装自动通知设备、道口自动信号或道口预警装置。第四章道口 标志第 10 条有人看守道口设置以下标志1. 在铁路上距道口两端 5001000m 处设置鸣笛标, 司机鸣笛标必须设 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其内侧应距线路中心不少于2.5m (站内或站内道口 两端不

9、设) 。2. 在 通向 道 口 、距 道 口 最 外 股 钢 轨不 少 于 20m 处 的 道 路 右侧(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设 置 有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标 志 。 在 通 向 道 口 、 距 道 口 最 外 股 钢 轨 5m 处 的 道 路 右 侧 设 置 道 口 信 号 机 。 在 距 道 口 最 外 股 钢 轨 5m 处 设 置 道 口 停 止 线 。3. 在道口两端道路的路肩上对称设置护桩35个(一般情况下在距道 口外股钢轨 3 至 5m 处设第 1个护桩),护桩油漆成 100mm 宽黑白相间的水 平线条,护桩间距1.5m,桩顶高出地面0.85m (路堑内及城市市

10、区可不设)。4. 在道口两端、距最外股钢轨不少于 3m 处, 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直 径 300mm 的红色圆牌, 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 的栏杆或栏门,距路 面的高度为1.01.2m (栏杆扬起后距道路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5m), 并油漆成 250mm 宽黑白相间的颜色。栏杆( 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 情况下需要以对道口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局(工务处)批准。栏杆(门) 对道路关闭是对道路禁止通行的标志。5. 有人看守道口两侧铁路经常有行人跨越的应在路肩外侧设置栅栏,长 度一般不少于 50m, 高度不低于 1.2m。第 11 条有人监护的无人看守道口, 应在道口两侧的停车让行

11、牌上焊接 标明本道口监护时间的公告牌。(详见附件 10)第 12 条无人看守道口除按第 10 条 1、3 款规定设置火车司机鸣笛标、 护桩外, 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 5m 处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让行标 志;在距道口最外股钢轨 5m 处设置道口停止线;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 股钢轨不少于 20m 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 志。第 13 条新增的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 在地的公安或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已设置的道口警示标志和路段标线 应移交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公安或道路管理部门维护管理。道口警示标志在尚 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 仍然由铁路产权单

12、位维护管理。第 14 条在通向人行过道、距人行过道最外股钢轨 5m10m 处的道路右 侧设置“人行过道”标志。平过道不设任何标牌。第 15 条电气化区段的道口, 应在道口距最外股钢轨 5m 外设置限界架, 其通过高度不得超 4.5m。第 16 条各种标牌的图样、大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 ) 的规定。第五章道口 看守第 17 条道口看守与否及看守班制由铁路局(工务处) 决定。遇下列情 况之一的道口, 应设专人看守:1. 通过正线、到发线的道口。2. 每昼夜铁路和公路的行车密度达到以下标准的道口:3. 主要用于弹药库、易爆品仓库和有特殊用途的公路与铁路相交的道 口。第

13、 18 条有人看守或监护的道口, 严禁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看守或监护。第 19 条看守岗位。一般情况下设一岗看守。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设双岗或多岗看守:1. 道口 沿铁路铺面宽度达 10m 以上。2. 道口每昼夜交通量在 1.5 万辆次及以上, 同时铁路允许行车速度在 80km/h 及 以 上 。3. 跨越站内(两端进站信号机)正线、到发线、站线及牵出线 3 股道以 上的道口。第 20 条 非 路 产 铁 路 道 口 , 由 产 权 单 位 看 守 。第 21 条 道 口 工 和 监 护 人 员 应 身 体 健 康 、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新 任 道 口 工 和 监 护 人 员 必 须

14、 经 过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获 得 上 岗 证 ,跟 班 作 业 3 天 后 方 能 独 立 上 岗工作。第六章道口管理制度第 22 条 道 口 设 备 维 修 管 理 道口设备的维修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1. 工务段负责道口铺面、护桩、栏杆及鸣笛标安装、维修。2. 电务段负责道口信号设备安装、维修,对影响道口设备安全的故障, 电 务 段 接 到 通 知 后 要 在 1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 积 极 想 办 法 进 行 修 复 , 确 保 道 口信号设备正常使用。3. 供电段负责道口供电设备、电气化区段的道口限界架安装、维修。4. 铁通公司负责道口电话安装、维修。第 23

15、条 道 口 两 端 道 路 路 面 维 修 管 理 : 有 人 看 守 道 口 栏 杆 ( 门 ) 内 的 路 面 由 工 务 段 养 护 维 修 , 无 人 看 守 道 口 钢 轨 外 侧 2m 以 内 由 工 务 段 负 责 维 修 ; 道口两端道路路面需大修时,其技术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第 24 条 管 理 体 制工务处设置专(兼)管道口工作的科室,各 工务段设置专(兼)职 管理 人 员 , 每 个 有 人 看 守 道 口 设 不 脱 产 道 口 组 长 1 人 。第 25 条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与 行 人 、 机 动 车 、 非 机 动 车 、 牲 畜 及 其 他 障 碍 物 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1. 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 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2. 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坏证 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3. 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 分别承担责任。4. 按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国经贸运1995 466 号),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 26 条 道 口 值 班 人 员 必 须 提 前 立 岗 瞭 望 , 疏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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