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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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69号 (3月3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干部管理,切实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对总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因机构变更、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离退休、强制休假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稽核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作出评价。 第三条 离任审计是干部离任的必经程序,应按照先审计

2、后离任的原则进行。审计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离任审计内容及时限第四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根据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及应负的责任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评价,总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各项管理以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四)资产、负债、权益、资产质量、财务收支、损益等真实、完整情况;(五)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事故、案件、损失、风险等情况;(六)个人在所任职机构经营中重大关联交易的涉及以及依法披露情况;(七)违规违纪行为、廉政建设、案件专项治理、案件防控活动的

3、开展情况及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五条 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第六条 稽核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保管的与被审计人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登记簿等档案资料。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七条 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员任职以来或前次审计的时间,对任职年限较长而未进行过审计的,审计的时限可确定为近三年,如有必要可进行上溯或下延。第三章 离任审计程序第八条 审计立项。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建议书,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核部立项,直接组成审计

4、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第九条 发出通知。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十条 现场审计。被审计人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审计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 事实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并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审计情况,被审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在7日内对审计事实进行确认或说明。对存在的异议情况,审计组应与被审计人进一步反馈沟通。第十二条 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审计报告(意见)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人基本情况,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主要经营发展情况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相关职责履行与主要工作业绩成效,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风险、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与事实依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与建议,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重要事项的界定以及重要问题应负责任的认定等审计结论。审计报告(意见)发送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被审计人。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应负的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直接办理,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付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所领导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提出的申诉,应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第四章 其 他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离任审计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而影响审计评价结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对干扰或阻挠离任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岗)审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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