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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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海及深圳金融优惠政策汇总本文关键字:前海,深圳,金融,优惠政策一、前海政策(一)深圳前海的八项金融政策1. 支持前海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2. 探索试点跨境贷款;支持前海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3. 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4. 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5. 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6. 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创新性金融机构和要素交易平台;7. 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运营总部。(二)高端人才优惠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税补贴暂行办法(下称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在 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给予财政 补贴,且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已正式 颁布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始在前海试点,符合条件者3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出 生证”。深圳市已成立了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人民银 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组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市金融办。二、深圳市政策(一)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优惠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

3、迁入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专业 子公司,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1)对证券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 类机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 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 他相关优惠政策。(2)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

4、关优惠政策。(3)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现货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除直投类机构),注册资本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0万元以下、2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参照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 关优惠政策。(4)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专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对其当年认定的管理资产 规模按月均值计算比上年度增加部分,给予追加奖励,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奖励基准。管理 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上(含500亿元)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100亿元奖励100万元, 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资产规模在500

5、亿元以下的,其管理资产规模每增加50 亿元奖励50万元,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管理资产规模追加奖励。(5) 对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可以参照金融机 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落户奖励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6) 对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本市 相关优惠政策。(7) 由同一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享受上述 相关优惠政策。(8) 结合深圳打造全国财富管理中心的战略规划和基金行业发展形势,由市政府统筹规 划建设产业用房,支持本

6、市中小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创新发展,做优做强。具 体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二)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 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 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 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 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

7、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三)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 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 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 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 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 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

8、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 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 团)公司,如在深圳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2) 对银行、证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 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 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深 圳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金融机构总

9、 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4) 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 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5) 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 万元以下、3

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 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6)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7)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 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 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 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

11、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财政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 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第八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 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购房 房价给予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第九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 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 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 给予补贴。在深圳

1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 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 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时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 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第 十二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

13、务人员,经市外事或 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 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第十四条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 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

14、国土 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第十五条对注册地在深圳、以中国保监会每年公布的营业收入为标准排名前10位的保 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以及对我市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服务性法人机构,如信 用评估(评级)机构、金融行业评级机构、造币及押运企业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 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除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四)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1. 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1)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 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

15、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 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 力不低于6000万元;(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 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 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第五条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 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 业。第六条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 准,可

16、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2. 支持措施第七条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 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 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 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 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第八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 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奖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 发。第九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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