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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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一、出版物发行活动的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发行单位不得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禁 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 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含有 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 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 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

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所列出版物的征 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 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 示、销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发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 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 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

3、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 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经营;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 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 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 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二、出版物发行职业资格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

4、训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标准,组 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 考核。出版物发行员是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由出版领域输送到消 费领域的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 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其他单 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 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 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单

5、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 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 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必要条件 之一;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 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 科学、规范的依据,2002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标准。本职 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

6、: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出版物发行初级职业资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 年以上;本职业学徒期满。出版物发行中级职业资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书;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6 年 以上的;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 本职

7、业(专业)毕业证书。出版物发行高级职业资格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 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6 年以上;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 格证书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出版物发行技师申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取 得本职

8、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 书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 年。 出版物发行员属于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用人单位招用出版物发行员,必须从取得出 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出版物发行员,即 获得出版物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出版物发行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出版物发行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 合同时,必须执行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制度。对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物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 以及严重违反出版物发行职业

9、道德者,不得授予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得从事出 版物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出版物发行 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出版物发行委托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 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出 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 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 物。出版物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刷(复制)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 单位

10、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发行的经营行为。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 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出版物发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 闻出版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出版单位每一次委托书刊的征订发行,须 填写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一书一单,一店一单。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一式四联,第一、 三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留存,第二、四联应在签发出版物发行委托书后10 天内由 出版社和发行单位双方分别报送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在接受委托开展出版物征订业务时,应检查委托授权的出版单位开具 的内容完备的出版物征订委托书。出版单位开具的出版物征订

11、委托书填写项目不全 或出版单位不提供出版物征订委托书,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一律不得接受委托开展出版物 征订业务。发行单位凭出版单位签发的出版物征订委托书进行征订发行活动,无出版 物征订委托书,视为非法经营活动。四、出版物网络发行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 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 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12、服务。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通过网络发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作为出版物发行的新方式,以 其交易成本低、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服务方便等优势受到了社会和消费者的认可与欢 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鼓励、支持通过网络依法销售各种内容健康的出版物,并实施积极的 扶植政策,促进网络发行的健康发展。建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或者以其他形 式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均须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经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

13、营许可证。经批准从事网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后加注“网络发行”字样,同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备案。从事网络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发布的出版物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通过网络发行下列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 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 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出版物;未经批准进口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 刷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从事网

14、络发行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 管理与年度核验。五、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 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 个月报新闻 出版总署审批。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 个月报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15、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 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 6 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 知主办单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地方 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出版、 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 委托承办。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 1 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

16、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发行单位,不能主办或接受 委托承办任何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六、中小学教材发行管理(一)招标投标制度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中小学教材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 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 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2002 年在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2006 年春 季扩大到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8 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工作 全面推开,面向全国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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