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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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年月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解决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顿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解

2、决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的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避免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导致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

3、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与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她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与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她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她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

4、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立、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她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导致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她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

5、利,运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背规定,擅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她人行使; (九)其她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措施规(1)条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告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告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种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如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

6、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告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步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献的,不得收监;上述文献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改正;对其中也许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措施规(1)条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

7、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批准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告知罪犯家属。告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

8、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解决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解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解决成果告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觉得判决也许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解决意见书之日起半年内将解决成果告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9、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告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觉得对罪犯合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一种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状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

10、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体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成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体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制止她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平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体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她重大奉献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种月

11、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状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种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档人民法院裁定。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种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状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种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

12、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种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关

13、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五节 释放和安顿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本地人民政府协助其安顿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本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她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体现等状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

14、采用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目前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边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边的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她危险行为需要采用防备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动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她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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