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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岗位在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配置比例根据意见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配置比例,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第一类: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优抚安置单位和社会福利单位。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站)、军供站等。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孤儿职业技术学校、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假肢中心、捐赠接收机构等。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 %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第二类: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救助单位和社会事务管理单位。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社会救助中心、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慈善机构、救灾仓储中心、安置农场等。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殡葬服务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等。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 %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第三类: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