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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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泉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 录一、行政审批(1项)(一)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第1-3页二、行政处罚(2项)(一)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3-7页(二)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第7-12页三、行政征收(0项)四、行政给付(0项)五、行政奖励(0项)六、行政强制(0项)七、行政确认(1项)(一)会计从业资格证确认 第12-14页八、行政裁决(0项)九、行政规划(0项)十、其他权力(0项)一、行政审批 共1项 (一)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

2、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7号)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3)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6号)第六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为:(

3、一)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管理、监督全省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二) 在省辖市所在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其他地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3、实施对象社会组织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临泉县财政局会计股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信息公开。(5

4、)事后监管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代理记账机构许

5、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擅自增设、变更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 共2项(一)项目名称: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

6、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相关人员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临泉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

7、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

8、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

9、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10、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

12、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临泉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14、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

15、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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