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基于企业本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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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企业本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研究李伟阳2010-12-10摘要:本文认为,对企业本质的不同认知形成了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主要基于学科理论假定的企业本质观所推演得出的四类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构成的认知明显失之偏颇,无法有效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本文从现实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出发对企业本质进行了新的定位,认为着眼于企业的社会价值的现实性上,企业本质应理解为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人与人的社会交往过程而增进社会福利的有效方式。基于这一新的企业本质观,本文提出了新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

2、的综合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内嵌于商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其中,前者要求企业履行科学发展责任、卓越管理责任、科技创新责任和沟通合作责任;后者,要求企业履行底线责任、共赢责任。关键词:企业本质,社会责任,企业边界,综合价值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是指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内容构成。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既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中一直争论不休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突出难题。长期以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履行社会责任边界的模糊性,不但受到了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的众多诟病,而且始终困扰着不断蓬勃发展的世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

3、是影响我国当前声势越来越为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深入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本文在系统梳理和总结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基于不同视角对企业本质的不同认定,是产生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的根本原因。我们应当从现实的企业和企业的现实运行过程出发,对企业本质进行反思和重新定位,并以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为指导,科学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乃至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突破,从而对世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持续深入健康发展,以及未来的企业管理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一、明确责任边界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重点和难点尽管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自提出之日起就是一个

4、充满争议的话题(沈洪涛,沈艺峰,2007),但经过20世纪30年代和60年代两次激烈的争论之后,人们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然而,对于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社会责任以及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学术界和企业界都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左的观点。正如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所做出的描述,“这是一个兼容的领域,有着宽泛的边界、多元化的成员、不同的学术背景、大量非集中的文献、多学科交叉的观点”(Carroll,1994)。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伞形的概念,包含着广泛的观点、概念和方法,但这也导致了不少学者的种种质疑,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语焉不详,使其无法成为一个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效概念。比

5、如,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这一词语从未对企业行为标准做出任何描述,只是充当企业及其管理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相互斗争的武器罢了”(Smith,1988);还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含义,但对于不同的人而言,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Votaw,1973)。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也是获得一个有着明确实践指向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关键。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模糊并没有影响世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蓬勃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范围和性质并不清晰,但它在企业以及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却毋庸置疑”(Sheikh,1996)。就连强烈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

6、著名学者曼尼等也不得不承认,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不清,但这并没有妨碍它的流行(Manne&Wallich,1972)。但是,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模糊仍然对不同时期的企业管理和履责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萌芽的1919年,美国出现了道奇兄弟诉福特汽车的著名案例,法院认为福特为了扩大生产以便制造更多的普通大众买得起的汽车而停止当年分红的行为固然可敬,但仍不应慷其他股东之慨,从而裁定福特行为违反受托责任。而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初期的20世纪50年代,出现了一个相反的判例。当时的A.P.SmithManufacturingCompany捐赠1500美元给普林斯顿大学,但股东认为该捐款不合法

7、,有逾越企业管理者权限之嫌。而公司管理层认为这是改善公司形象的投资,既为社会所期许,也有利于营造公司发展的有益环境。最后,新泽西法庭判定该公司捐款并未侵犯股东权益。这项捐款为企业慈善开了先河。实际上,即便在企业社会责任得到蓬勃发展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实践领域的许多“困惑”甚至“误区”也与20世纪的情况有着很大的类似之处。比如,当前媒体对中央企业捐赠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存在着很多争议,其中不乏认为这是慷国家之慨的批评声音。历史和当前的实践都表明,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模糊对确定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了巨大挑战,是影响世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演进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健康推进的现实难题。二、

8、基于企业本质视角对现有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的透视企业社会责任,简言之,就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确认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性质,必须坚持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也就是说,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对社会负责任,不仅要重视伦理道德层面的履责动机,而且必须注重企业行为的社会结果能否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或者说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综合价值。只注重企业行为的道德动机而不坚持社会福利增进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必然导致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的“认知丛林”,责任内容认定陷入“仁者见仁”的泥潭。坚持社会福利增进标准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才能在全面理解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构成作出清晰

9、且完整的界定。而要理解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的关系问题,就必须深入探究企业的本质,不同学科所隐含的对企业本质的不同假定,以及不同知识背景的学者对企业本质的不同认知,导致了对企业行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机理的不同理解,这是产生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的根本原因。正如日本综合研究所在2007年所指出的,寻找“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就是要重新审视“企业到底是什么”。基于企业本质视角透视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第类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它以企业是承担唯一经济功能的纯粹经济组织的企业本质观为基础,强调企业生产和交易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经济功能,这是当前主流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比

10、如,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企业本质上是一个生产函数,它追求的是在既定生产函数的技术约束、既定投入产出价格的经济约束以及既定需求函数的市场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按照新古典经济学观点,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能够自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资源的更优配置。新制度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完全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逻辑,认为企业的效率就是社会的效率,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只不过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的眼中,企业效率的实现并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还有赖于有效的制度安排。主流经济学的企业本质观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广泛的企业本质观,对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这种本质观下,追求股

11、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长期占据主流地位,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Levitt(1958)、Friedman(1962)、Hayek(1969)、Posner(1997)等多个学者坚持的观点。Levitt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危险一文中谈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危险的行为追求利润是企业的责任,而解决社会问题则应该是政府的责任”。Hayek也认为,企业唯一的目的是作为出资人的受托者赚取长期利润,若将资金用于追求长期最大利润以外的目标,就会赋予企业十分危险的权力,所以,他主张企业应只对股东尽义务。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Friedman的观点更是旗帜鲜明。他在1962年出版

12、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明确指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1988年在接受商业与社会评论采访时,他仍然坚定地认为:“确实有实实在在的社会责任,那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适当的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挣更多的钱。他们的社会责任就是在那些约束下,尽可能挣钱,因为这样会更好地服务消费者。”2.第类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它以企业是承担社会功能的一般社会组织的企业本质观为基础,强调企业的社会功能是促进社会目标的实现,认为企业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和一般性的社会机构。这是社会学、社会法学以及部分管理学

13、者所持有的观点。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运行建立在基本单元的基础之上,各类基本单元承担着社会运行的各项职能。工业社会要想正常运行,作为基本单元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就应该发挥稳定社会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这就是德鲁克所说的“一个组织机构的社会功能”。社会法学所强调的“社会本位”也意味着企业存在的首要目的是服务社会整体利益,而非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强调的个体利益。对于这类企业本质观论述最充分的当属德鲁克。他早在1946年的公司的概念一书中,强调“公司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组织,即人文组织”,认为“大企业,即大型的综合性生产单位在过去50年中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而出现,可以说是西方世界近代社会史上的头等

14、大事”,提出“大公司要成为美国的代表性机构,就必须实现美国社会的基本承诺和信仰至少达到最低要求”。实际上,考察公司产生的历史也可以看到,最早公司的设立并非随心所欲,而是要经过“特许”或法律的认可(王辉,2005),公司一开始就是“政府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的社会工具”(Sundaram&Inkpen,2001)。Vogel(1975)更是明确提出“公司的公共化”概念,认为公司已经成为体现公众利益的公共机构。对应企业是承担社会功能的一般社会组织的企业本质观,有四种有所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边界观:权利责任对称观,包括Davis(1960)的“责任铁律”和企业公民观点。“责任铁律”强调管理学中的权力与责任

15、平衡,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与它们的社会权力相匹配,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回避将导致社会赋予权力的逐步丧失”。按照“责任铁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应在它从社会中所获得权力的范围之内。企业公民观认为企业如同自然人一样,是社会中的公民之一,社会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资源并赋予其一定的公民权利。那么,企业就要像公民一样履行与这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取决于公民的角色定位和义务要求,包括遵守法纪、社会公德、依法纳税等。社会影响观,即企业作为社会行为主体需要考虑其活动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比如,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所提出的组织社会责任定义,组织通过透明和道

16、德的行为对自身决策和活动对社会与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所负的责任。按照这一定义,企业行为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边界。社会目标观,即企业应以追求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目标实现为己任。比如,1927年,GE公司董事长欧文杨(OwenYoug)在演讲中把大公司比作公用事业,并声称经理有特别的义务服务于公共利益。德鲁克(1946)明确提出了企业的社会目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实现基本社会信仰和价值观,承诺机会均等,承诺价值分配基于个人能力和努力,承诺每个人,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享有公民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有机会在社会生活中实现自身价值;实现社会稳定与社会目标”。Frederick(1960)也明确指出社会责任意味着商人应该监督经济系统的运行以满足社会期望,促进社会进步。伦理道德观,即企业作为纯粹伦理道德主体所应承担的慈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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