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科业务范围测量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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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 量 科 业 务 范 围一、认真贯彻执行部颁煤矿测量试行规程、国家测绘总局有关规范和其他有关测绘工作的技术政策。制定淮南矿区的有关测绘工作制度和补充规定;二、建立矿区地面控制网,施测矿区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局属单位提供所需要地面控制测量成果。三、审批各矿(处)重要测量(大型贯通、定向等)工作的方案设计及技术措施,必要时组织力量施测、属于两矿(处)协同进行的重要测量,负责协调力量,统一测量方案组织实施;四、制定矿区地表和岩层移动研究规划。协助矿建立地表和岩层移动观测站。负责各观测站的资料总结和综合分析,以不断积累资料,为“三下”采煤和合理留设煤柱提供必要的参数。五、协助矿进行重要“三下”

2、采煤课题的地表和建构筑物移动与变形予计,进行地表与岩层移动观测站的设计;负责审查各矿保安煤柱图。对采用参数、留设方法等提出审批意见;六、协助矿(处)进行新井定位测量工作,组织新井移交生产时测量成果成图的检查,验收和移交工作;七、配合供应部门。做好全局测量仪器设备的供应工作。负责编制购置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平衡并做好仪器的管理维修工作。八、开展测量及“三下”采煤中有关测量业务的科研攻关,组织交流先进经验。试验与推广新技术。促进测量工作的现代化;九、组织技术讲座和短期培训,协助教育部门对在职测量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按需要和计划组织脱产学习或进修提高;十、负责矿区测量工作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

3、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各生产单位执行规程情况,参与有关测量事故的分析。召开矿区测量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和平衡各单位的测量工作组织力量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测量技术问题。测 量 队 业 务 范 围一、按设计要求和计划安排,建立矿区地面控制网,施测矿区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局属单位提供所需地面控制测量成果资料。二、负责矿区重要地表移动观测站和受采动影响的建构筑物的变形观测工作,提交观测成果,为积累和分析资料提供可靠的数据。三、参与钢尺比长和红外测距仪的检测工作。四、参与各矿(处)重要贯通工程的校测工作,协助各矿井下基本控制导线进行改造。五、参与矿区的重要工程测量工作或负责校测。各矿(处)地测科

4、测绘业务范围一、 在认真贯彻执行部颁煤矿测量试行规程的基础上,贯彻执行本局制订的有关测绘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细则等;二、 负责设置本矿近井点,进行联系测量,测设井下各线控制导线并承担本矿所需地面工程测量;三、 根据矿(处)生产、建设的需要,对重要工程认真检查并验算设计图纸,编制测量方案设计,正确标定各项几何关系。及时准确地做好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安装定位工作以及配合生产的日常测量工作;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四、 对大型工业厂房及工业广场主要建,构筑物进行经常性的移动观测,掌握移动、变形动态。对主要机械设备几何关系进行检查测量,提供成果资料;五、 认真执行局、矿制订的有

5、关测量仪器的设备、工具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校;六、 按局规定,对工业广场内新建或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她先区范围内新增的重要工程设施进行修测或补测;七、 根据井田开采情况,在局地测处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开展地表及岩移观测工作,积累并提供适合本矿的地表及岩层移动参数,掌握规律,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八、 根据本矿岩移资料,进行新增地面建筑物及主要井巷的保安煤柱设计,对于已设计的煤柱,应通过岩移观测成果分析和受保护对象移动与变形情况,分析煤柱留设的实际效果,以便及时进行修正,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策安全;九、 新井移交生产时,在局地测处组织下,移交检查并接受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6、;十、 按保安规程及业务保安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巷道贯通,透老巷、老塘、老墟等情况,应提前书面通知区队。对开采程序的压碴破坏关系,井巷及地面建筑物的塌陷或保护等,应及时掌握、汇报,对违反设计要求或不按测量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施工,应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十一、 根据生产建设情况对测量业务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科研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和先进经验。加强业务学习,开展“双革活动,培养新生力量,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十二、认真总结经验,系统、完整地积累测绘资料,为矿井开拓延深以至矿井报废,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工作。测 量 业 务 保 安 制 度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由于测量差错而引起的事故,在严格执行煤

7、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贯彻执行本制度。一、矿区地面控制网和大比例尺地形图,每八至十年重测或补测一次,以便发现和消除井下回采及其它因素所引起的变化和差错。二、各矿(处)重要测量(大型贯通工程,重要厂房设施,矿井定向等)的施测方案,设计及技术措施事先要报局地测处审批,施测成果要进行分析。必要时局地测处进行校测,以确保测量精度,满足工程要求。三、凡在工业广场或塌陷区上方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时,各矿地测科要认真分析井下煤层赋存条件和回采情况,对于需要扩大煤柱或在地表尚未稳定的地区施工建构筑物,有关资料需送地测处审查。未经地测部门同意擅自施工的建筑构物,造成压煤或受回采影响遭致破坏所造成的损

8、失,由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四、地形测图外业工作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对成果、成图组织检查验收,并评价质量。五、开展地表及岩移观测工作,积累适合本矿区的地表岩移参数,掌握规律,为及时修改合理留设保安煤柱及进行“三下”采煤提供依据。六、对大型工业厂房,工业广场主要建、构筑物及采区上方地表新建的重要建、构筑物(如风井等)都应进行移动观测,掌握移动变形动态。对主要机械设备的几何关系,应定期检查测量,掌握移动变形动态。对主要机械设备的几何关系,应定期检查测量,提供成果资料,以便采取必要安全技术措施。七、进行“三下”采煤时,地测部门应事先予计开采的影响程度及范围,并按规程要求设站、观测。矿地测科应及时掌握井下

9、回采及影响地表建筑物情况。对于危及井上、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八、地表建,构筑物出现裂缝,错台和槽沟时,应及时详细调查及描绘,形成系统资料存档和报有关部门。九、矿地测科须填报与观测站相应的工作面采掘进度图,每季度施测后填绘一次,图中应绘注工作面周围开采,情况,及工作面的地质采矿要素(如采煤方法,采厚,进度丢煤情况及断层等)。十、每月底前,测量人员应根据下月的开拓生产计划,认真分析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相邻关系,对于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如老塘,老巷道等情况,应提出书面资料,交施工及有关部门。十一、各种控制或贯通工程导线,有条件闭合或附合的,必须闭合和附合。支导线必须复测。

10、停工井巷在接到施工部门的停工通知后,应及时无遗地施测填绘到原图上,并注明停工日期。十二、采掘工作面距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线或予透地点三十米前,应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和有关单位,并经常取得联系及时掌握进度和方向。对相向贯通和相邻井巷,在两工作面相距15米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一头掘进。十三、在收作位置20米前,挂上收作牌子,与开采安全有关的工作面,应在距收作线10米前实测工作面开采位置。工作面收作后,应实测收作位置,并填绘在原图上。十四、导线点必须按照规定编号,做到现场,资料,图纸三者一致,一切图纸资料必须正确备全,对资料不清楚地区应圈出范围,并做简要文字记载。停止使用的旧原图,应做为历史资料归

11、档保存。十五、近距离煤层同时采掘时,应及时掌握相互位置关系,当两作业点之间距离危及放炮或塌陷安全要求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向技术领导汇报。地面测量工作有关规定一、 矿区控制和地形测量1、 矿区三、四等三角和三、四等水准测量(包括各矿近井点的平面和高程测量),由局测量科设计测量队负责施测,并提供成果资料。2、 各矿井田范围内的1:2千地形图与工业广场1:1千或1:5百地形图,由局地测处联系组织航测或组织测量队施测。3、 矿区范围内的中小比例尺地形图,由局地测处负责编绘或收集。4、 塌陷区范围内的地形,一般情况,十年左右重测一次,局部范围内新增加的各项工程设施,由矿地测科负责填补。5、 各矿工

12、业广场地形图,每十年左右更新一次,五年左右进行修测或补测,场内新建和拆除的各类、构筑物,由矿地测科负责及时修测。6、 各矿井田范围内和工业广场地形测量工作完成后,由局、矿共同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测绘成果,成图进行全面检查。按国家规定,评定为“优“,“良”、“合格”三级。不合格的应由施测单位负责重测。二、 工程测量1、 矿设计的地面各项工程设施,应由矿地测科负责测设和标定。2、 本单位无测量力量的局属单位,各种工程测量和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需由局分管领导批准,按工程缓急程度,由地测处安排测量队承担。所测成果与原图,由局地测处资料室统一保管。3、 局外单位需地测处承担的各项工程、控制和地形测量,必须

13、经局领导批准。地表及岩层移动观测工作规定一、 地表及岩层内部观测站业务划分1、 各矿地表及岩层内部观测站设计,原则上应由矿提出,局地测处可予协助。设计书内容和附图,可参照煤矿测量手册中的要求编制。2、 观测站设计应在相应工作面采前一个月完成,报局地测处审查。3、 观测站标定,由局矿共同进行,控制点和观测点的埋设,由矿负责施工。控制点和观测点中途遭毁坏,由矿负责及时补设。4、 观测站首末两次全面观测,由局矿共同承担。日常观测工作原则上应由各矿负责,设有试采办公室的由试采办公室负责,矿地测科配合。岩层内部观测站(包括井筒,井巷及钻孔深部观测点等)的观测和成果整理,均由矿负责。5、 首末两次观测成果

14、整理、计算,由局测量队承担,矿地测科对算,核对无误后,双方各一份。中间观测成果由观测单位计算。6、 观测时间间隔,应根据设站目的和下沉活跃期而定,一般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水准测量和边长丈量,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观测。由矿生产需要所提出的加密观测(水准测量和边长丈量)原则上由矿进行。7、 开采期间,地表出现裂缝、错台和槽沟等,以及建、构筑物的变形特征,应在每次观测时一并调查和描绘,对开口较大的裂缝深度,要设法测出,并一一的绘注在观测站平面图上。8、 鉴于生产科研需要,各矿(处)地测科填报观测站未用交换图,每月随局交换图一起送报局地测处。图中应绘注工作面周围的开采情况,及本工作面的地质采矿因素(如采煤

15、方法,采厚,煤层倾角,底板岩性、断层等)。9、 当观测站全部观测工作结束后,由局矿共同组成编写小组,对成果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求得各种基本参数,提出总结报告。10、 地表和岩层内部的移动变形予计,原则上由矿(处)进行。如需地测处进行予计,矿应准备好予计所需的井上下对照图,开采条件表,予计点编号等。二、 观测基本要求1、 各类观测站的首、末两次全面观测,必须由两组作业人员独立进行。两组测得的结果,在限差范围内,取平均值作为首次和最终测量成果。2、 若各观测点在6个月内的下沉量不大于30毫米,便认为移动稳定可进行全面观测。为获得移动的最终数据,此后每年进行一次水准观测,直到年下沉量不大于10毫米为止。3、 中间观测的间隔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季进行一次水准测量和边长丈量;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加密水准测量次数,根据设站目的、下沉活跃期和矿生产需要而定。对一条观测线上所有点的水准测量应尽可能在一日内完成。4、 观测站控制点的高程,每年由矿区外围稳定地区的等级水准点,按国家三等水准要求检测一次。5、 每次外业观测工作结束后,要立即进行资料整理和计算,绘制曲线图,并将井下回采工作面的位置,采厚等有关地质采矿资料,填绘到专用图上。6、 对于建筑物、铁路、水体下开采的专门观测站的具体观测内容及资料整理、分析等,按规程及手册规定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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