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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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程

2、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种子产 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不得妨碍公平竞 争,不得干扰种子市场秩序,不得造成种子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农业部审批。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一

3、)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 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1500 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 册资本不少于5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250 万元。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种子 生产的比例不低于 70%。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 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1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 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 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 2 台(套)以上。检 验室面积150 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 备PC

4、R仪、pH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 套移液器等。上述仪器设备产权归属申请单位。(四)有仓库5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 上述场地、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 3 名以上。其中,生产 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 内检验类别)各5 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六)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八)生产具有

5、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 十一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其中 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 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 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 70%。(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并配备高速离 心机、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等转基因成分检测专有

6、仪器。(四)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五)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种 子检验人员含转基因检验类别的 3 人以上。(六)生产地点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和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年种子生产播种 50天前,向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证明、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

7、发票复印件;种 子检验、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提交品种权人出具 的同意生产书面意见。(六)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物安全证书;(二)转基因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三)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按本办

8、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 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 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面积、生产地点(明确到县)等项目。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企业每年度生产种子的总面积受其注册资本控制。杂交种 子每1 万元不超

9、过10 亩;其他种子每 1万元不超过 20 亩;转基因种子每 1 万元不 超过5 亩。同一生产周期不同作物面积合并计算。第十五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年度当年办理,有效期一年。同一企业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一类作物的,只发放一个生产许可 证。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农业部审批:(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

10、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 经营许可证;(三)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1500 万元,直接用于 种子生产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70%。(二)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三)种子仓库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经营场所面积 300 平 方米以上。(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 10吨/小时,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五)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11、5 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3 名以上,有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5 名以上(涵盖扦 样、室内检验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第十八条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外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 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一)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250 万元,直接用于 种子生产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70%。(二)种子检验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检验室面积 100 平 方米以上。(三)有仓库300 平方米以上、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 场房、设施产权归属

12、申请单位;经营场所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 上;经营大豆、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加工能力 3 吨/小时以上; 经营棉花种子的还应当配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的棉籽化学脱绒设备;经营其他种子 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上述场房、设施产 权归属申请单位。(五)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3 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2 名以上,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 名以上(涵盖扦 样、室内检验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不宜加工的农作物

13、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 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第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一)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1500 万元,直接用于 种子生产经营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70%。(二)具备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资质。(三)其他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第二十条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一)经营的

14、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其中 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 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 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 70%。(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 四项的要求。(四)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类别)各 5 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含 转基因检测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五)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

15、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六)其他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非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公司申 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一)注册资本中固定资产不少于 50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占固 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0%。(二)种子检验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仪器设备数 量增加1 台(套)以上。检验室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三)库房面积 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具有相应的 烘干设备。上述库房、晒场产权归属申请单位。经营场所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四)种子加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 水稻种子的,还应当配备种子烘干设备,总加工能力应当达到 20吨/小时以上,加 工厂房800 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应当达到相 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上述厂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 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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