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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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管理,完善制度,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及其他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隆华煤业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机电矿长、矿长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机电矿长负责矿井供电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负责组织实施矿井供电安全技术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第四条 各矿必需建立健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科室、区队全员参与

2、的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电气管理、防爆检查、电缆、小型电器、电气设备等专业化小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严格负荷管理制度。1140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负荷变更由机电科(电气管理)部门设计校核,下达保护定值;1140V以上电压等级的负荷变更,应由机电科专业人员进行系统计算校验,矿分管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审批;矿井主变容量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供电部门审批。第六条 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在每年一月底之前,组织编制出供电系统预防性试验与检修计划,由机电矿长批准实施,并报集团公司机运部备案。第七条 各矿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机运部

3、审核。 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核算,编制出矿井供电系统计算书。第八条 各矿应结合各自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运行方式及事故处理预案,经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对于供电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供电事故、造成系统停电的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其它类型事故由矿组织分析,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 电气设备完好与考核指标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 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2、全矿机电设

4、备综合完好率90,设备待修率5,机电事故率1。3、井下电气系统防爆率100。4、小型电器合格率95,小型电器必须上架(板),严禁任意吊挂。5、井下电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接头合格率100%,电缆吊挂合格率95%(含井下四小线)。6、使用双光源矿灯,完好率95,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灭灯现象,完好的矿灯总数不得少于1.1倍经常用灯人员总数。7、井电气设备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张贴“两牌一证”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必须每月更换一次,电缆必须悬挂“电缆标志牌”。第二章 建设、改造与地面供电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所属矿井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或设计。方案或设计必须

5、经过相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需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方案或设计有: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矿井主变电所二次保护或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等。各矿自行审查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有:中压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第十二条 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以及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以及其它建设与改造项目,其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井供电系统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实施,除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外,各矿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供电措施,以保证施工期间的矿井供电安全。矿

6、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经矿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由各矿自行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矿井供电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地面供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1、 必须设置的保护:(1)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7、(3)过电流保护。(4)关柜“五防”功能。(5)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7)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9)供电电能质量良好,压降满足要求,谐波不超标。(10)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1)有专用电话。(12)矿井主变电站(所)实现调度工业监视,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 2、 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3 、地面变电所“辅助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地面供电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1、各种电器的控制应分三级设置: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 开关箱。应该“一机一箱”,必须“一机一闸”。 2、各种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

8、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应装设隔离开关。配电箱、开关箱内应分别设置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接线排,其中工作零线接线排应和箱体绝缘。3、对配电箱、开关箱检查维修时,必须从前一级电源开关柜停电,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4、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必须在隔离开关的负荷侧装设漏电保护器,要求至少2级的漏电保护。5、一般场所可选择30mA、延时0.1s动作的漏电保护器,比较潮湿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等要选择15mA、延时0.1s动作的漏电保护器。6、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每周至少检查1次。保护动作后,应先在排除故障,然后恢复送电。7、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准为“绿/黄”双色

9、线。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必须做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每季度应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8、防雷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规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井防雷设施、接地装置进行全面检测。第三章 停送电管理规定一切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规程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十七条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以下工作填写第一种工作票:(1)在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

10、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3)高压动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第一种工作票的格式,见附件1。2、其他停送电作业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2。3、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操作票格式,见附件3。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4、各矿必须书面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5、严格电气作业监护制度。倒闸操作中应由对设备系统较为熟悉的人员监护,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监护人员临时

11、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暂停作业。6、送电前必须全面检查送电线路,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如遇他人悬挂停电牌时,只摘自己的停电牌,最后由他人送电。7、可能送电至停电工作设备的各方面电源,必须全部断开,除停下断路器外,必须拉开刀闸。 第十八条 井下低压停送电操作,必须首先填用停电审批卡,然后填用第二种工作票。停电申请卡格式,见附件4 第十九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停电、验电、上锁、摘挂接地线、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和装设遮拦,无人值班的地点设专人看管。停电牌必须锁在开关闭锁栓上,严禁本人停电他人工作,或一人停电同时作业的违章行为,做到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第二十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

12、备、电缆和电线。检修和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装置内部装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二十一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

13、必须有良好绝缘。第四章 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矿井不允许带电操作。必须带电作业的电气操作,要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带电作业必须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1、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且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是从事电气专业的人员。2、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3、 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且操作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及导体。4、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穿长袖棉衣并戴安全帽。5、工作地点设有至少2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6、工作

14、地点2m范围内除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7、工作前,必须将工作地点附近20m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8、工作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9、仪器仪表测量档位必须经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认可。10、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第二十三条 带电作业项目及其特殊规定1、 核相(1)工作地点附近2m拉红色警戒线,并面向外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牌。(2)设专人负责记录。(3)尽量避免面部正对有电部位。(4)避免使用数字万用表在井下核相。2、 耐压试验(1)设备耐压试验。工作地点附近2m拉红色警戒线,并面向外拉,“止步 、高压危险”牌。设专人负责记录。尽量避免面部正对有电部位。

15、(2)电缆耐压试验。设专人负责电缆的巡视。尽量避免面部正对有电部位。3、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 (1)高压电流的测量a. 严禁在一次线路上测量,必须在互感器的二次进行测量。b. 观察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人体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c. 钳形表离最近带电导体的距离要大于100mm,否则,必须对带电导体进行绝缘处理。d. 安放或拆除钳形表时,必须停电。e. 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2)低压电流的测量a.坚持在互感器二次测量优先原则。b.观察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人体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c.钳形表离最近带电导体的距离要大于200mm,否则,必须对带电导体进行绝缘处理。d.安放拆除钳形表时,必须停电安放完毕,将开关门关闭;且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严禁面对带电体。e.若在互感器二次测量,严禁将互感器二次开路。4、使用万用表对低压电压的测量(1)坚持在互感器二次测量优先原则。(2)观察表计时,要特别注意保持人体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3)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清楚预测量的电压等级并选择符合该电压等级的电压档位,同时注意万用表的交、直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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