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授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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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授委员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以及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为完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学院整合原有的学院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各类学术事务机构,整合相关职能构建学院教授委员会。第三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权力机构,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在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

2、设等学术事项上统筹行使评定、审议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涉及学术事项的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提出的评定、审议和咨询意见。第二章组建规则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组建或换届工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院长主持。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第五条学院按不少于委员人数1.2倍的比例推荐委员候选人(包括院外教授候选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对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第六条学院召开全体中级及以上职称教职工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本院教授和副教授2/3及以上参加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过1/2

3、及以上的教授方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得票多者当选。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仍以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第七条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现任党政主要领导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由主任委员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资格的教师中提名,教授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每次换届新任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3。第三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以例会制为主,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须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第十条教授委员会有1/3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或由主任委员、院长、党政联席会议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评定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可以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对议题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票决制作出的决策,需与会的1/2以上委员赞成方可有效。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的,须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不得无故缺席。第十四条教

5、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授委员会书面提出。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及时处理,并对提出的异议公开做出合理的解释。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若与委员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在主任委员要求下回避。教授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讨论问题时,可邀请其他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秘书做好会议通知和会前材料准备工作,保持会议记录和工作记录完整准确。除涉及保密等事项外,应当在教授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书面公布会议结果。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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