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近代化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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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国法律近代化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国法律近代化与政治、经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法律近代化与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近代化悠息相关、紧密相连。法律的制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而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影响。 翻开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充满变革和进步的历史,社会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就是这些变革的最真实的写照。(一)与政治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法律近代化,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即近代化紧密相连,特别是政治体制的近代化对于法律的近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制定、颁布,无不是在

2、其资产阶级经过改革或革命掌握了政权之后,使其得到推进和巩固。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在推翻了封建专制后,相继执政的革命党人颁布了众多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并得以在全国范围实施,之后随着波旁王朝的复辟成功,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律相继颁布,二者之间的轮转,就极大验证了只有政治体制近代化的成功,才会有法律近代化的成功。反过来法律近代化成果的巩固,又有助于政治体制近代化的巩固,二者相辅相成。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是在西方列强的炮火下展开的,清政府为了缓解内外交困的局势,被迫进行变法新政。在预备立宪期间,清政府对官制进行改革,建立资政院,这是一种政治体制上的改良,虽然还不算完善,但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是至关重要

3、的。它不仅为修律提供保证,也为其提供合理性基础。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得以施行,也正是由于资产阶级共和体制的建立,为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提供了保证。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戊戌变法,在变法期间,资产阶级维新派颁布了诸多法令,涉及多个领域,但却从没有彻底实施过,不过是一纸空文。究其原因就在于当时的整个政治体制丝毫不受资产阶级维新派的控制,缺乏政治体制上的支持。正如有学者说:“维新运动的失败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它不仅仅暴露了中国的政治制度对于全面改革的惊人无能,而且也反映出政治领导是多么没有能力使制度恢复生气和经受中国危机时代所必须的自我改造。” 由此可以看

4、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实际也就是政治体制近代化的开始,没有政治体制上的支持,法律的近代化根本无从谈起。    (二)与经济的近代化紧密相连 随着中西方交往的不断加深,近代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中国社会向来就是一个自然经济占据主体的农业大国,在鸦片战争前,经济增长的形式仍然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奉行的仍是以土地为根基,重农抑商的农业生产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重公权、轻私权,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多从刑事、礼俗、宗族法入手。在西方列强的炮火声中,为了救亡图存、富

5、国强兵,遂提出了实业救国、商业富民的口号。如在洋务运动中,产生了官府独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民商独办的不同模式。通过洋务运动,中国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1860年至1894年间,中国的近代工业开始了起步阶段。“自五口通商以后,门户洞开,海陆商埠,逐年增辟,加以交通之进步,机械之勃兴,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昔之荒野僻壤,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昔之家给人多,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 。” 商品经济的深层次发展,就表现为民事纠纷与诉讼的增多,其法律所作出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三)与文化的近代化紧密相连中国传统文化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

6、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伦理纲常,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五个层面的主要线索、本质和核心,这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国的传统法文化与西方近代法文化有着巨大的差异,在鸦片战争后,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文化通过各种渠道输入到中国,震撼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中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在中国大地上开始生根、发芽,中国的传统法文化在一种不变亦变的境地中逐渐发展开来,从而推动了中国的法律近代化。五、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即司法机构从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清政府在严峻的国内与 国际局

7、势下进行了推行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新政,而司法独立无疑是清末统治阶级新政措施中最保险的一环。从清末宪政背景下司法独立的展开,其政治与思想基础、原则在法律上的确立,司法机构的设置与实施的效果分析,虽然这次司法改革很不彻底,且具有很大的时代局限,但它却是我国司法近代化的开端。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行政长官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重大的案件实行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会审制度。而“拥有全权的皇帝就是最高权力机构中的最高立法者和最高审判人”。 司法从未获得实际上的独立,还受行政权的干涉,这往往不利于法令的贯彻、实施。光绪年间,御史吴钫针对这种情况,又根据西

8、方各国的司法制度,建议中国确立司法独立制度。“若使司法分立,则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政,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事司法制度之不可不分立。” 清政府在1906年改革官制,对司法机构也进行了改革,把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不再参与审判,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并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地方审判活动,同时也设立各级地方审判机构,一改中国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从而使司法开始走上了独立的轨道。此外,清政府还在法部设立总监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而确立了中国近代司法机关的规模和体系,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将审判机构分为地方、高等、最高法院三级,这就基本上完成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完成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改革,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从而减少了行政机构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使司法开始走上独立的轨道,这对于提高审判机构的办事效率,更好地体现司法精神,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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