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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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专利申请管理 二、科研及进出口工作中专利管理 三、专利实施许可 四、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五、专利管理职责及其它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 第五节 商业秘密管理第六章 附则附件: 一、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二、保密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2、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

3、: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第四条 管理职责: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

4、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7、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8、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9、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10、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12、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13、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

5、保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14、负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15、做好本单位著作权管理。16、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17、做好本单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管理。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

6、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一、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三

7、、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

8、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9、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合同内容、公司重大经营信息等。五、著作权(版权)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六、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第七条 按本规

10、定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属于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

11、单位。二、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三、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本单位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

12、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五、按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计划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单位所有。第九条 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二条 与

13、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合同管理规定。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第十三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

14、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保密规定和本规定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第十六条 本单位研

15、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一、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二、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三、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四、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专利申请管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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