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一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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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世博会一般规章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名称、主题和类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上海市举办注册类世博会。2本届世博会的名称为 “中国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 ”(下称 “世博会 ”)。简称为 “2010 年世博会 ”。3本届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个主题来源自人类数千年的文明,也将是世博会154 年经验的传承与发扬。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美国现代哲学家路易斯芒福德说过: “城市是一种特殊的构造,这种构造致密而紧凑,专门用来流传人类文明的成果 ”。西方诸多文字中的 “文明 ”一词,都源自拉丁文的 “Civitas(”城市) ,这并非偶然。 城市兼收并蓄、 包容万象

2、、 不断更新的特性,促进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完善, 文化的聚变和财富的积累。 人类缔造了城市, 而城市则还诸人类丰富、精致而美好的生活。不可否认的是, 在城市飞速发展的今天, 城市生活也越来越面临一系列挑战: 高密度的社会生活不免引发空间冲突、文化摩擦、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随着人类社会城市化的推进,如何完善城市本身作为人类生活的载体和机制的功能,以及塑造城市与其乡村、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健康和谐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命题。中国上海, 作为亚太地区快速发展中的超级大都市,非常幸运地在世纪之交得到了举办世博史上第一届以城市为主题的世博会的机会。通过对城市发展过程和美好生活的展示,通过对 “城市,让生

3、活更美好”主题的理解、沟通与交流, 将促进全球城市化、城市全球化和城乡一体化的新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这将有利于“以创新为动力,建设绿色城市,构筑美好家园”理念的实践,有利于吸引不同国别、不同层次的人们来关注、 参与未来城市的发展, 更有利于激发人们对人类未来和城市未来的丰富想象和全面思考。根据上述理念,我们把主题内容拓展在下列副主题中:城市多元文化的融合城市经济的繁荣城市科技的创新城市社区的重塑城市与乡村的互动本届世博会的主题及其深化的内容将在本规章第以阐述。34 条所述的特殊规章第号中予4.国际展览局(以下称国展局)已在第138 次全体会议上,依据1928 年11 月22 日制订、并经修订的国

4、际展览会公约(以下称公约)的有关规定,注册了本届世博会。第二条场地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的场地设在上海黄浦江两岸。围栏区范围约为3.28 平方公里。第三条持续时间本届世博会将于2010年 5 月1 日开幕,于2010年10 月31 日闭幕。如果在正式开幕之前向新闻媒体代表等特殊客人安排一个或更多的参观日,必须与展区总代表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就此类日期达成协议。第二部分主办国政府机构第四条负责世博会的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1928 年 11 月 22 日签订、并经修订的公约的缔约国。本届世博会由中国政府成立的 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主管,负责制订和执行相关法律、财政和其他措施

5、, 保证世博会的圆满成功和维护世博会的良好声誉。 该组委会应通过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对世博会行使其相应权利。第五条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命一位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在与世博会相关的所有事宜中代表中国政府。他负责保证对国展局和参展者的承诺得到充分实现,保证工作计划得到遵守,保证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规定得到执行。 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将对世博会执行规范权,在这一权力范围内,有权推迟或阻止任何活动, 有权撤掉与世博会的正常展示相矛盾或可能成为危险隐患的物品,不管该物品来源何处。如果组织者( “组织者 ”的定义请参见本规章第八条)或展区总代表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决定产生质疑,则适用各方已

6、同意遵守的第十条的规定。除非涉及安全问题,上述质疑行为将中止总代表决定的执行。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可以授权其同事代行其权力,可以另外任命一位或数位副总代表。并由其承担责任。 根据世博会工作需要,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不能代表组织者执行任何职能或使命, 除非这些职能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目标是完全无私的和非营利的。第六条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和国际展览局的关系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及时向国展局通报有关信息,包括各国政府表示参展的决定,尤其是各国政府发给总代表表示接受参展邀请的文件;任命本国展区总代表和参展国场地选择的文件等。参展合同签署之后也应及时告知国展局。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在 一般规章 第 34 条规定的期限内向

7、国展局递交 特殊规章的文本,并主要通过在每次会议上通报的形式, 告知国展局有关世博会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总代表必须保证国展局局旗的使用符合国展局制订的规则, 必须负责接待国展局派遣到世博会执行官方任务的代表。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保证组织者通过所有合适的方式, 特别是在所有文件上标明本届世博会已在国展局注册。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及时向国展局通报主办国和地方政府为方便外国参展,保证世博会成功而通过的中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方面的文件。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与国展局就相关方式和程序达成一致,以便根据国展局的规定将世博会门票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支付给国展局(以下称“门票提成 ”)。第七条

8、展区总代表联系会议/指导委员会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应尽早召集各参展国展区总代表大会,选举一名主席和一个指导委员会作为其代表,考虑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问题,并行使下文第10 条中所规定的权力。如果官方参展的国家数量在选举之后增长一倍,选举结果将被视为失效,必须举行新的选举。如果指导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他必须将权力委托给指导委员会的另外一名成员。规范指导委员会职能的规则必须在本规章的第34 条提及的特殊规章 第 3 号中阐明。第八条世博会组织者在组委会和执委会的领导下,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 (下称组织者) 负责世博会的筹备、组织、运作和管理,并协助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工作。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必须向

9、国展局通报有关组织者的组织架构、 职责和权力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参展国的参考信息和国展局的正式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公约第十条的规定保证世博会组织者履行其职责。第三部分官方参展者第九条官方参展者1.官方参展者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参展邀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参加展览的任何国家的政府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派一名展区总代表,任何参展的国际组织也可以任命展区总代表。官方参展者必须分别与组织者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必须由展区总代表和组织者的代表签署,并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会签。展区总代表对各自国家展区的组织和运作负全部责任, 包括所有参展人员和下文第四部分第三章所描述的商业活动的管理者,

10、但不包含第五部分所描述的特许经营者。展区总代表必须保证各自国家展区的成员遵守由组织者颁发并经国展局批准的所有规章制度。为了使展区总代表能够履行职责,他应享有第34 条中特殊规章 第 12 号所列的特权。外国展区的人员必须能够享用第34 条中特殊规章第6 号所列的住宿设施。2.所有官方参展者必须遵守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相同规定。除发展中国家享有获得额外技术和财政支持的特权之外,组织者不允许本条规定出现任何例外。有关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信息,组织者将在与国展局沟通的基础上,通过特殊规章第2 号和相关的参展指南具体阐述。第十条纠纷处理官方参展者与其他官方参展者, 或与组织者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 必须

11、按以下方式加以处理:1.如果纠纷涉及本一般规章、特殊规章和参展合同的解释,根据公约或国展局强制性规则,展区总代表联席会议指导委员会将在纠纷出现时征求国展局主席的意见,由后者在相关委员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的帮助下提出相应的建议。指导委员会将据此作出仲裁。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或组织者也可以征求上述人士的意见。 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应立即付诸实施,不得上诉。国展局全体大会将在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同意指导委员会的解释:如果同意,后者将作为先例,适用于未来类似的情况,否则大会将给出应有的解释。2.如果纠纷涉及参展展品,指导委员会将根据公约第19 条第 3 段的规定向总代表团通报。3.如果问题必须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根

12、据一般规章的规定加以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事先征求指导委员会的意见。4.对于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仲裁的其他纠纷:首先,由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单独仲裁;其次,由上述总代表与指导委员会协商之后仲裁;再次,由指导委员会仲裁。仲裁决定将由任何一方中所选择的最高级别做出。5.上述裁定必须在十天之内做出。否则,上述1、3、4 类纠纷将交由总代表团裁决,后者将在五天之内做出决定。否则,发起争端的当事方的要求将被视为不正当。第四部分参展的一般条件第一章入场第十一条物品和展览材料的入场只有与第一条所描述主题相关的物品和展览材料才被允许进入世博会。上述产品的原产地必须符合公约第19条的规定。与世博会主题一致性的认定程

13、序应在第34条提及的特殊规章第1 号中加以描述。第十二条参展者的入场各国展区的展览者必须由展区总代表加以选择,并由其全权负责。不归属于任何展区的展览者必须与组织者直接联系, 后者应在联系建立后立即将展览者的意图告知其所属国的政府。第十三条展馆展馆包括以下类型:1、参展者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展馆(自建馆):组织者免费提供场地,包括一定面积的室外展示空间;2、组织者建造并租赁给参展者的独立展馆(租赁馆):组织者免费提供有限的室外展览空间。组织者将给予国展局成员国15的租金优惠;3、组织者建造并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联合展馆(联合馆):根据该联合馆所处的位置,可能包括组织者免费提供的室外展示空间;4、主题馆:组织者负责建造,由官方和非官方参展者自愿参与,包含室外展览空间;5、非官方参展者的展馆:根据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的规定的条件由参展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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