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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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第二条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

2、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 (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二)制定港

3、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 (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报备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二)港口设施维护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四)主要设施大修和报废管理工作; (六)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 (八)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二)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四)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

4、六) 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落实维护资金; (八) 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 (十)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 (十二)对港口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工作实施上报。 第三章 检测与评定 港口设施结构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技术状态好、二类为技术状态较好、三类为技术状态较差、四类为技术状态差和五类为技术状态危险。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较好和差两个类别。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应通过检测、评定确定。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按照国家现行港口设施维护的相关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等工作,并对技术状态进行分类评定。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护意见和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第_条 第_条 第二十条?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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