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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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指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表1)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四条不予

2、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综合裁量、依法审慎、程序合法、比例适当的原则。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则:(一)触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等“三品一特“安全底线,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本规则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实施清单制管理,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清单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第七条清单对有

3、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清单未列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市场监管执法中,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案件的违法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单一;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4、;(二)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三)初次违法: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执法记录等方式,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当事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再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属于初次违法;(四)危害后果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无法定依据、非经

5、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四)对违法线索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五)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涉案财物的除外。对符合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一)对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当事

6、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二)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造成本地区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发生较大波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取证的;(四)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可以不予查封、扣押;(五)查封、扣押涉案的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六)法律、法规

7、、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财物是指涉案钱款、产品、原料等动产;所称设施是指不易移动,或者移动可能减损其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所称场所是指涉案厂房、车间、经营场地等不动产。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第十一条办案机构在立案核查阶段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不予立案审批表中载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经立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执法人员不得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形

8、式记录相关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二条本规则可作为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予以引用。第十三条适用本规则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初次违法的当事人应当签署承诺书(见附表2),因其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等原因,导致市场监管部门错误适用本规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处理。第十四条结案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适用本规则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

9、件来源线索、处理情况等信息及时录入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平台。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规则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附表1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登记注册类(9条)1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 .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4 .及时改正;5 .危害后果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

10、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11、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叠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4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O5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

12、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违法;2 .当年按规定时限完成补报;3 .危害后果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叠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6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

13、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7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工“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 .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律依据4.危害后果轻微。8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 .及时改正

14、;4 .危害后果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及时改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普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

15、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广告监管类(16条)10广告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 .及时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序号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律依据4.危害后果轻微。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11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初次违法;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3 .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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