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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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_(请自填)0574903 ) 合同双方当事人:_ 出卖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0000000084217 机构代码证: 72252192-4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9号奥林匹克花园15栋108房 联系电话:85079998 法定代表人: 段志旭 受托人:_ 买受人:_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_ 联系电话:_ 联系地址:_ 共有人:_ 证件类型及号码:_ 联系电话:_ 联系地址:_ 共有情况: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2、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_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南贡雅苑(长沙奥林匹克花园贡院三),规划用途为_住宅用地 .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雨花区万芙路编号为长国用(20_(请自填)第072250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37927.19 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_(请自填)年12月13日,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20_(请自填)年5月25日,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_年_月_日。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_(请自填)-_,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

3、建设委员会。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建筑层数18层,其中地上18层,地下0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长沙市雨花区万芙北路南贡雅苑 栋 幢N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 该商品房_1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_,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

4、第2种_.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湖南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68160100100165278.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5、.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_元/,总房价元(¥_.00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_元/,总房价_元(¥_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_( _元) 买卖合同所指的价款,并不包括与本合同签署、生效和履行有关的费用,如: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公证费、印花税、按规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时应支付的费用等,以及下列各项设施的开通及服务提供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等。上述这些费用中,除法律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之外,一概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其职业培训教育网证费、契税、保险费、维修基金、印花税、有关税费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需交

6、纳的费用,买受人须于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有关税费最终以政府部门到时确定的收取标准为依据,多退少补。其它费用买受人须按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之单位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的规定支付。该房屋价款是出卖人按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预测面积计算,最终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该商品房全部房款计人民币_元/总房价_元整(¥_元)(含定金贰万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于_前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_元于_签订之日前支付。剩余房款_元采用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

7、写)计_元整,余款(大写)_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7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银行,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5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_元)计_元,余款(大写)_元向_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公积金中心,在接到出卖人或公积金中心通知后5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

8、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出卖人仅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不承担代办之责。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银行、公积金中心或者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买受人因此可以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在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如因非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包括贷款年限)不成功或金额不足(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在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45日内,买受人所做贷款还未下放到出卖人的指定账户),或者买受人在购房时使

9、用了政府福利补贴或指标的(如货币补贴),而未能审批放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本合同未应付款项;否则,则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终止本合同,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定金及已付房款(不计利息)或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 买受人若以票据或汇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则以实际到达出卖 人银行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为买受人所支付的金额,以实际到达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日期作为买受人之付款日期。 买受人若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则需由代付款人或公司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或者在付款票据中备注列明系为买受人代付款项,产权落至买受人名下。若今后出卖人因收取第三方代买受人支付的款项而使出卖人

10、陷入相关纠纷或承担责任,则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所有损失。 若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积极履行其还款义务,若买受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出卖人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后,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_.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

11、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建筑面积_(本条款中均简称面

12、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13、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_(请自填)年12月31日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_/_. 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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