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安全教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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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一、现场安全常识建筑行业是通常所说的”三大高危行业”即建筑、矿山、化学危险品之一,而现在由于对矿山关、停、转治理后北京市建筑业事故排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位。主要由于目前建筑行业素质偏低,人员流动性较大,而相应的措施和管理手段有限,所以做为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建筑行业的伤亡事故的特点是“五大伤害“占多数,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和坍塌事故。所以做为监理行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一定要注意:1、在现场,为防止碰伤或坠落物体砸伤头部,因此必须戴合格的,无损坏的安全帽,并要系好下颌带。2、严禁穿

2、拖鞋或光脚进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禁止烟火位置吸烟;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场所或触摸带电设备、电闸、开关和阀门等。3、建筑业的“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坚持正确使用佩带,可避免发生现场人员的伤亡事故,因此称为“三宝”。安全帽:强调佩戴安全帽必须系紧下颌带;安全网:分为水平网(大眼网)和立网(密目式安全立网,垂直于水平面安装用于防止人员坠落及坠物伤害的网。一般由网体、开眼环扣、边绳和附加系绳组成)。安全带:强调要正确佩带高挂低用。4、建筑业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重点是不要违章指挥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擅自更改者;指令未经培训、无特殊工种证件的工人

3、上岗作业的;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上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均为违章指挥。5、“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6、“四口”:四口,是指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7、“五临边”:通往尚未安装栏板的阳台边、无女儿墙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的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都属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险部位。8、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二、相关法规、文件学习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学习第十四条工程监理

4、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法律责任部分:对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

5、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其实这一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应当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本没有发现;二是

6、工程监理单位虽然发现了事故隐患,但是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者暂停施工。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不能以自己根本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为由,逃避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刑法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

7、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8、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肇事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

9、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

10、架; 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

11、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北京市要求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12、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4、北京市结合地方情况,编制了200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其中:三、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要点(一)需重点监督与管理的工程项目 奥运场馆建设项目

13、;奥运配套工程项目;地铁工程项目;超高层工程项目(超高100米的)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需重点管理的施工部位 以下部位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地下暗挖施工;深度超过1.5米的沟槽土方施工;人工挖扩孔桩施工;脚手架、卸料平台水平安全网搭设与拆除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电动吊篮的安装、提升、拆除施工,起重、吊装施工。 以下部位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论证:基坑深度超过12米或基坑深度大于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间距的工程施工;地下暗挖工程穿过即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河道的工程施工;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

14、程施工;跨度超过18米的钢结构吊装及钢结构施工用承重脚手架施工;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三)企业的重点管理工作2、监理企业 (1)审核、查验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2)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检查施工单位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和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企业安全自查的工作情况及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四、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相关内容5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5.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5.1.1 审查施工现场及

15、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工程师参加移交。移交结果应形成记录,即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移交记录应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如资料不全或对上述资料有疑义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探察,探察结果应有书面报告。探察结果与既有资料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确认内容应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2 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资料,编制相应的专项保护措施,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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