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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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工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企业方)用人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职工总人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企业方集体协商代表情况姓名协商身份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送审单位盖章)年月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职工方)工会名称工会会员人数联系电话工会主席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情况姓名协商身份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送审单位盖章)年月日为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 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

2、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 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 企业和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 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_月_日止。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 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 安全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 项措施,努力

3、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 产、生活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 企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职工有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安 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责任 和义务。第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4. 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

4、维护规程、技术工艺规 程。5. 事故隐患的预防和危险源点的控制。6. 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7. 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用品。8.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 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0. 工作时间与休息。11.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六条 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 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 履行安全职责。第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制定并不断健全和完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 备使用维护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5、、条例标准组织生产 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职业病 的发生。第八条 企业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 ( 生 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 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时提供资金保证, 确保专款专用。如果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 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 情况。第九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 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 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

6、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 例警示教育;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 育;危险化学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防暑降温教育;企业 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 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易燃、易爆、易泄漏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管理,设立警示警告标识,建 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

7、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应当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第十一条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 产、技术、设备、电力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各职能部 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 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第十二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时,各分厂和使用单位,必须向技术设备处和安保处提供全 面的数据和设备使用规定,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 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操作和组织 生产。第十三条 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 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

8、时, 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 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 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 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高度重 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安全隐患、危险 源点警示卡,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定期对车间、 班组进行检查考核。对烟/ 粉尘等有害物质和生产噪音超

9、标的作业点,要采 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七条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等岗位的职工,每 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患病的 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 身体健康,并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 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 害时,企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 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 表参

10、加。第二十条 企业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做好女职 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 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 ( 含六个月 )的女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企业对车间一线职工实行 “三 班运转”工作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由车间班组 安排调休。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

11、作 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 作,为生产一线人员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防暑降温用品,科 学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要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 急救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 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须经职代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每年年终,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代 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

12、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二十五条工会要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 培训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定期检查、 监督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 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 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企业尊重工会参加事故调查的法定权利,如发生职工因 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负责及时通知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听取工会对事故处 理的意见包括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第二十七条工会协助企业落实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13、,监 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 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 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 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 同。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 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

14、采取紧急 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岗位生产所需的技能、安全生产知识、预防中暑和职业 中毒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职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 理能力。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 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 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

15、或终止本合同时,双 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 省今后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国家、 省新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2 个月,甲、乙双方应 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报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异 议的审查意见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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