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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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129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上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期延长到7月底,请各铁路局、铁路公司于8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

2、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

3、管理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第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第九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特殊项目加分,减去已运营线路质量问题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

4、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5、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不予

6、加分。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第三章 不良行为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

7、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认可。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

8、由建设单位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和建设单位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施工企业,公示期为5日。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

9、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可采取平时记录、每月集中公示的方式。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铁路局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含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局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加倍进行扣分,认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中偷工减料或对工期产生影响的,按附件2标准进行

10、扣分。 第十八条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第二十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企业。第二十一条 区域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一般、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条

11、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符合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工程监督总站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区域监督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认定。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由其

12、组织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检查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由其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月将认定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将不良行为汇总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区域监督站立即

13、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在铁路建设工程网进行公开。第四章 评价加分和扣分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加分和特殊建设项目加分。第二十七条 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铁路局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但6月

14、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主管处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安监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企业比照营业线抢险标准提出加分申请,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复

15、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总公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企业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值不超过2分。第三十条 已运营线路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内因工程质量原因严重影响行车或构成铁路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和附件7标准在当期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在当期信用评价对施工企业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铁路局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调查组调查结论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

16、运输局、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2.因工程质量原因未造成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的,经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铁路局。铁路局将质量问题和影响行车简要情况、会议纪要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建设管理部。3.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监督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质量问题情况对扣分建议进行确认。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日,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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