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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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各级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领导人员,系指邮政企业县局长(包括相当于县局长级别的支局长)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一)

2、 领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二) 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三) 领导人员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登记表;(四)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自查情况;(五)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六) 领导人员信访核查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填写、收集、报送: (一) 领导人员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写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档案材料经上级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归入廉政档案并录入信息库。 (二) 信访举报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按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三) 未经审核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入廉政档案。(四)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

3、则,及时整理分管范围内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信息材料,每年度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五) 各级领导人员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运用范围:(一) 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人员提供情况;(二) 为对领导人员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三) 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四) 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五) 为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六) 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 廉政档案由建档单位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门档案室(档案柜)进行妥善保管。 (二) 建立廉政档案信息库,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三)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与自己有关联的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四) 调阅廉政档案,须经廉政档案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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