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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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1.04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2 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 年第 2 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21 年12 月28日经第 33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3 月15 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 2022 年 1 月 4 日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

2、一条 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 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专业工 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专业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公布的内容执行。第四条 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 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

3、。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专业工程建 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 具体实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应当对 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第六条 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建设质 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4、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签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第七条 专业工程建设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 理标准化体系。鼓励和支持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 应用。民航行政机关对专业工程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给予政策支持。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打造实 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品质工程。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信用管理,

5、 建立专业工程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机制。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质量责任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履约 管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 压缩。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的进度管控,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 期。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

6、和工程质量 的检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 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运输机场 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五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 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勘察、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组织勘察、设 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 查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

7、同约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相关规定条件。专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可靠性的评估进行检查。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 责。从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 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8、,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建设需求。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初步设计,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 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根据需要依法及时完成勘察成果文件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 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 与相关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 行综合检查和

9、分析评价,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 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 告。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第三节 监理单位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 从事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人员资 格、专业、数量等条件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 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

10、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 情况。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 严格执行。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 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其签署或者出具的审核结果负责。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及时组织或者参加工程量 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第三十一条 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不得予 以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 特点和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旁站,

11、旁站对象应当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根据 工程需要采用平行量测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预验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对竣工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第四节 施工单位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从事专业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 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工程。第三十五条 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专业工程建设质 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

12、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 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履行各 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以联合体形式总承包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 联合体协议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当保证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总承包项目经理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 件,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 构,落实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制定

13、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 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及时 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 工。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 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开展试验检测,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

14、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底。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出现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 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保修书。第五节 试验检测单位第四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专业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

15、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第四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合同约定等开展专业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 性、准确性负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一节 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第四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承担专 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加强全面管理。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从事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 件。第四十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第四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 对方生产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第四十八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参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 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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