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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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 协议编号:质权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电话:出质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户:电话:债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账户:电话:传真:邮编:依据中国担保法、中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质权人和债务人签署的委托确保协议的约定,质权人作为确保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万元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确保的方法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确保协议中质权人的正当权益,现出质人以其全部企业%的股权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协议项下质权的设定正当

2、、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成本协议提供反担保的目标,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界定以下:1、甲方:2、乙方:3、丙方:4、银行: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支行 5、目标企业: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企业。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企业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6、主协议:指债务人和银行签署的借款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编号:。7、委托确保协议:指质权人和债务人签署的号委托确保协议。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协议和委托确保协议的推行,乙方愿意为主协议和委托确保协议提供股权

3、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收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而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协议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推行主协议和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第三条 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而且正当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百分比为% ;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百分比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百分比为%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企业%的股权及全部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

4、权益,依然属于质物。2、本协议假如没有其它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参加目标企业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其内容关键包含: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标而行使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实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企业剩下财产的请求权等;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企业利益为目标而行使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企业文件的查阅权等。根据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属于乙方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的所应该享受的其它权利。4、质物的质押价值: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不

5、过,前述有关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协议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第五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确保协议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 2、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3、甲方实现本协议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4、其它甲方推行确保责任所支付的费用。第六条 质押反担保期限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第七条 质押登记 1、乙方将相

6、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企业股东名册;而且在本协议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企业签发的、记载相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2、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办理其它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八条 质权的效力 甲方依据本协议对质物享受以下多项权利:1、 甲方对质物享受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在本协议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2、甲方对质物享受了解检验权。乙方应该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企业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3、 甲方对

7、质物行使的限制权。本协议的使用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该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乙方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该事先通知甲方。不过本协议签署后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企业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具体的资料:目标企业章程的任何修改; 目标企业的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目标企业的合并或分立; 目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目标企业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造成重大负债的行为; 目标企业处理重大资产; 目标企业利润分配。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

8、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协议项下及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债务。5、 甲方对质物享受依法处分权。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要求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协议项下及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6、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质物价值显著降低,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15 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或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以填补质物价值的不足。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刻单方宣告处分质物。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协议项下及委托确保协议项下的债务,或向第

9、三方提存。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对应的方法,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1、丙方违反主协议约定,未全方面推行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协议银行根据主协议约定宣告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定证实丙方无法达成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实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它偿债措施; 5、甲方根据委托确保协议的约定代偿了主协议项下的债务后 7 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降低,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

10、方未经质权人同意私自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和其它严重影响 或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它情形。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1、要求乙方立刻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要求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甲方有权根据以下方法依法处分质物: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

11、、 以法律许可的其它方法处分质物。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能够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情况进行检验;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协议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2、当丙方不推行或未全方面推行其债务时,不论甲方在委托确保协议项下是否拥有其它反担保,甲方都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负担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接人等情形而免去。若本协议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负担或分别负担本协议所列义务和责任。第十二条 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

12、共同确定: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已经对强制实施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1、 甲、乙、丙三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协议公证并申请给予其强制实施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2、乙方确定:确保妥善推行本协议中所要求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协议约定的债务推行期届满不能推行债务,而造成甲方根据委托确保协议的要求为其发生代偿,乙方确保妥善推行本协议中所要求的反担保还款义务,不然,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实施。3、丙方确定:如丙方在主协议约定的债务推行期届满不能推行债务,而造成甲方根据委托确保协议的要求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收有管辖权的

13、人民法院的强制实施。4、乙方确保: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知甲方,不然,不管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5、 丙方确保: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立即通知甲方,不然,不管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二、实施证书的申请 依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实施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实施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的,应按

14、主债务金额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负担反担保责任。第十四条 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相关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能够经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的签署地为甲方所在地。甲、乙、丙三方有关给予强制实施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实施。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公证处及立案。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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