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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 (或合约 )(covenants) ,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为私法自治的要紧表现, 意指盖印合约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答应或保证。 本文是对于单位定 期存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大伙儿参考。
合同编号:
出质人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住宅: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住宅: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刻: 年 月 日
签约地方: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项下债权,甲方情愿以其
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 (以下简称存单 )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接受同意甲方的质押 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 担保 债权 为借 款合 同项 下 (短期/中期/长期 )贷款,本 金为 (币
种 ) (大写 ) (小写 ) ,利率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事情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 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
2. 本存单别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 种等事情 ;
3. 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
4. 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
5.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存单事情
1. 存单种类 ,号码 ,数量 (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
2. 存单户名 .
3. 存单期限 .
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 (大写 ) (小写 ) .
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 ,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别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伤害赔 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 (含乙方律师费等 )以及所有其他对付费用 (以下简称担 保债权 )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早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托付乙方开 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托付书等有关文件 ;
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
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 间除乙方外别同意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早支取的申请, 并且, 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 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 因保管别善致使其灭失、 毁损或泄密的, 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别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 方别得申请挂失、提早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接受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早 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别脚部分由甲方和 /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清 偿。甲方也能够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能够直接用于清偿 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脚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 担保。 甲方别提供的, 乙方能够依法处分存单, 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 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能够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早兑现,并与甲方 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六、甲方和 /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 行。
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 /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差不多发生停业整顿、解散 (撤
销)破产、关闭等事情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 / 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
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 / 或提早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
兑现或提早支取从而提早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 发放贷款,并 / 或提早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早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 (含展期 )届满, 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 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早支取, 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别脚清偿的,由甲方和 /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假如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 存单兑现或提早支取, 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 剩余部分可用于提早清偿所担 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接受。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 (含展期 )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早清偿担保债 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早支取,或伪造、变造权 利凭证, 或涉及诉讼、 仲裁等其他严峻事情危害质权实现时, 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 分之 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 /或提早收回贷款等措施从
而提早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别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影响清除前担保债 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 /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 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伤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别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 甲方保证, 发生存单别脚以清偿担保债权 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 伤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 乙方 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 / 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 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接受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
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接受 ;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 任。
第十七条 甲方别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 在乙方实现质权后, 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别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 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 经营方式、 自 躯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 甲办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宅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 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 甲乙双办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能够 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别成的,任何一方在别违背
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事情下, 应向 (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 )起诉 / 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别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 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别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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